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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的“非法使用”?
非法使用,是指无权使用而使用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有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二是无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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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有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情形主要是技术侦查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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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因此,有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是有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主体,或者有权使用窃听、窃照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范围使用窃听、窃照的,就构成“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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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把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的“严重后果”?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属于情节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严重后果”的理解,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所谓“严重后果”是指“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被窃听、窃照单位商业秘密泄露,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人格权,窃听、窃照内容被广泛传播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等”。也有学者认为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
笔者认为,结合刑法对其他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与本罪侵犯的客体和利益,应当将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或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造成窃听、窃照内容被广泛传播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应该属于“严重后果”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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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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