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调整的实务操作要点
(一)举证责任:谁来证明?
在违约金调整的实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它如同一场法律博弈中的 “出牌顺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权益。
当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时,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违约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收集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若卖方违约未按时交货,买方因紧急采购替代货物而产生的差价、额外的运输费用等支出凭证,以此来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违约方还可以提供市场行情、行业惯例等证据,说明在类似交易中,通常的违约金标准或损失赔偿范围,以对比说明当前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方可以提供同地段类似房屋的租金水平以及重新招租所需的合理时间和成本等证据,来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超出了合理范围。
而当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时,虽然举证责任主要在违约方,但守约方也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守约方可以提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成本支出证据,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为履行合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包括工人工资支付凭证、材料采购发票、设备租赁费用单据等,以说明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程度。同时,守约方还可以强调合同订立时双方对违约风险的预估以及违约金条款的协商过程,证明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合理性 。
(二)调整程序:如何启动?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节点。
当事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违约金调整的请求。一般来说,在一审程序中,被告(通常是违约方)应在答辩期内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并明确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原告(通常是守约方)若主张违约金过低,也应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请求。在二审程序中,若一审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二审一般不予审查,但存在例外情况,如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违约金需要调整,或者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影响了违约金调整的公正性,此时二审法院可能会对违约金调整进行审理 。
当事人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的方式通常是通过书面申请或在庭审过程中明确提出口头请求。在书面申请中,应详细阐述违约金调整的理由,包括对实际损失的认定、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分析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提出口头请求时,也要确保表达清晰、明确,以便法院或仲裁机构准确记录和审查。 当事人在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节点进行,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导致权益受损,如因错过提出请求的时间,而无法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调整的支持。
真实案例中的违约金调整启示
(一)案例一:房产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博弈
在房产交易领域,违约金调整的纠纷屡见不鲜。以林某娟与 M 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例,2018 年 8 月 19 日,林某娟与 M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购房金额为 13327883 元 ,林某娟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合同约定 M 公司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交付房屋,同时规定了逾期交付责任。然而,M 公司未能按时交房,林某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 M 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暂计金额为 1215503 元。
M 公司辩称,延期交付是因遵守政府法令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属于预售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自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以来,因多种原因被迫停工,包括空气重污染预警、政策要求、恶劣天气、特殊政府与社会活动以及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停工天数达 336 日,有权将交付房屋日期顺延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M 公司还指出林某娟逾期付款,根据预售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规定,在林某娟支付全部应付违约金前,M 公司有权延期交付房屋且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同时认为林某娟全部按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是错误的,应按合同规定,60 日内逾期按万分之一算,逾期超过 60 日按万分之二计算。
法院查明,林某娟虽未严格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但 M 公司认可其已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并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具购房发票,涉案房屋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交付。因新冠肺炎疫情,2020 年 1 月 24 日北京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同年 4 月 30 日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为二级 。法院认为,M 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能预知或预判影响工期的因素,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应已考虑这些因素,且新冠疫情北京市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之后,故 M 公司以此为由抗辩交房时间顺延 97 天,法院不予采信,M 公司存在逾期交房行为。对于林某娟是否逾期付款,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合同具体签订时间,依据查明事实及房屋买卖日常生活经验,法院认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对付款时间作出了相应变更,所以 M 公司主张林某娟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不予支持。
在违约金计算标准上,M 公司主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认为,虽然购房人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逾期交房损失,但逾期交房导致购房人使用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会产生房屋使用费损失。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并参照同时期房屋租赁市场同等地段同等户型房屋租金水平,原合同约定标准过高,法院予以调整。最终确定按日万分之一标准,以 1332788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逾期 666 天)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为 887637.01 元 。
在这一案例中,法院调整违约金主要依据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情况。法院考虑到逾期交房给林某娟造成的房屋使用费损失,虽无直接证据,但该损失具有合理性,同时参考了同地段房屋租金水平来确定实际损失的大致范围。在合同履行方面,林某娟已履行付款义务,而 M 公司逾期交房时间较长,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对违约金进行了合理调整,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决。
(二)案例二: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坚守与调整
在商事合同纠纷中,A 贸易公司与 B 重工公司的案件极具代表性。一审判决 B 重工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 577 万余元,B 重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B 重工公司分期支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A 贸易公司则撤回上诉并解除对 B 重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协议特别约定:若 B 重工公司未按期支付首期 300 万元或未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全款,需支付 80 万元违约金;若未按期付清全款,A 贸易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索违约金 。
协议签订后,A 贸易公司依约撤回上诉并解除财产保全,B 重工公司支付首期 300 万元后,却迟迟未支付剩余 277 万余元款项。2024 年 1 月,A 贸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 B 重工公司支付 80 万元违约金。庭审中,B 重工公司辩称 80 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远超 A 贸易公司实际损失(277 万余元款项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
法院最终判决 B 重工公司支付 A 贸易公司剩余款项 2772857.4 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80 万元,驳回 B 重工公司调减违约金的请求。法院的裁判理由充分考虑了商事合同的特性和公平原则。B 重工公司作为专业商事主体,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对违约金条款的法律后果应有明确认知能力,其自愿接受 80 万元违约金约束,体现商事主体意思自治。B 重工公司在明知违约后果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特别是在 A 贸易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B 重工公司获得财产自由处分权却拒不履约,主观过错明显。A 贸易公司严格履行和解协议义务,及时撤回上诉并解除财产保全,若其未解除保全措施,剩余债权可能已通过保全财产实现,B 重工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 A 贸易公司债权实现受阻 。
违约金除补偿损失外,还具有督促履约功能,本案中 80 万元违约金对促使 B 重工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具有重要作用,在恶意违约情形下予以调减将违背诚信原则。A 贸易公司的损失不仅包括资金占用利息,还包括 277 万余元债权未能及时收回导致的经营损失、投资机会丧失等间接损失,80 万元违约金未过分高于综合损失范围。
在这起商事合同纠纷中,法院充分尊重了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同时考虑到 B 重工公司的恶意违约行为,在平衡契约自由和实质公平方面,倾向于保护守约方 A 贸易公司的权益,维护了违约金的约定,以保障商事交易的稳定性和诚信原则的贯彻。这也体现了在商事合同违约金调整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商事主体的特性、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以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履约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