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3日一审公开宣判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局长饶勇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饶勇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贪污、受贿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饶勇利用担任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兼原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局长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8.375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铺面租赁、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5.2188万元(其中索贿43.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饶勇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其中贪污数额较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交代问题、上缴赃款赃物、坦白大部分受贿犯罪等酌定量刑情节和部分受贿犯罪具有从重的索贿情节,基于上述量刑情节,可对其受贿犯罪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社(记者 李宁 柳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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