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政部令第34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后,有两条有关消防救援人员的内容,具体是: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7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公布),删除了上述两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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