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与前妻所生女儿、现任妻子、儿子依法按份继承。过户之前,现任妻子和儿子企图独占该房屋并私自将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
老刘的女儿发现二人的诡计,起诉维权并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
不料,老刘的儿子认为其姐姐变更登记的行为无效,并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诉至法院……
一场因房屋继承引发的家庭纠纷,一波三折。最终,法院将如何厘清关系?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恶意串通侵犯他人产权
老刘名下登记有一处房屋,老刘去世后,女儿王某(与前妻所生)、现任妻子张某和儿子刘某对房屋继承产生了争议,最终通过民事判决确认三人按份继承。
由于房屋尚未办理登记,张某和刘某打起了“歪脑筋”,二人恶意串通,通过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等手段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刘某、张某二人名下,后又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将该房屋产权转移至刘某一人名下。
王某作为该房屋的继承人之一,发现刘某和张某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房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刘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上述裁判生效后,王某持法院裁判文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查后,向刘某和张某送达更正登记通知书,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公示,最终将该房屋登记由刘某先行更正至刘某、张某二人名下。
此时,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该更正登记行为。
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81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更正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之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存在错误启动的自我纠正程序,现行法律对更正登记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案中,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系因张某、刘某恶意串通导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充分证据足以确认登记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更正。在符合更正条件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先后履行了通知现权利人、公告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该案判决确认了更正登记的合法性,因原产权人老刘已去世,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王某、张某、刘某共有情况予以注明,三人可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法律小课堂
发现名下房屋被非法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时,该怎么办?
1
首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这是法律规定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权利人应当在异议登记期间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登记所依据的买卖、赠与、抵押等合同无效,再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2
如果对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更正等决定不服的,或认为登记行为本身违法侵权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如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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