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主犯组织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330余万公斤,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合计3.99余亿元;另一名主犯组织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174余万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03余亿元……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二审裁定书,让一起跨国走私海产品货物案浮出水面:他们在中国香港揽收客户交付的海参、鱼胶等海产品货物后运至冻库,海运至越南、泰国等地后,委托他人在广西、云南等边境口岸,通过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将海产品货物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
9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统计发现,该案中,三名主犯共计走私了500余万公斤海产品,偷逃应缴税额合计超过6亿元。最终,三人被判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区某甲获刑15年,被处罚金人民币2.5亿元。区某乙获刑6年,被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罗某获刑11年,被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但令人震惊的是,除了这三名主犯,被告人农某参与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102余万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1.0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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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跨国走私超500万公斤海参等海产品
三男子偷逃税超6亿元
裁定书显示,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区某乙等人成立某公司,从事海产品货物进出口、运输等业务。2017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区某甲、区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大量承揽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等客户的海产品货物后,委托同案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伪报边民贸易、海上偷运的方式,将上述货物非法走私入境。
2017年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区某甲、区某乙以每公斤15元至85元不等的通关价格,在香港揽收客户交付的海参、鱼胶等海产品货物后运至冻库,随后组织人员对货物进行数量统计、编号、装柜,并海运至越南、泰国等地交付“货运代理”,同时提供收货人信息。随后,被告人区某甲、区某乙委托同案人张某甲以及被告人罗某、农某、陇某、莫某甲等人,在广西布局、那花以及云南金水河、勐龙等边境口岸,通过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将海产品货物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区某甲、区某乙组织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3309582.42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399147863.29元。
被告人罗某组织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1742589.44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03964683.1元。以上三人,共计组织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超500万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超6亿元。
此外,在该案中,被告人农某参与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102余万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1.05亿余元。陇某、莫某甲、白某甲、白某乙参与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9万余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1600余万元。陈某甲委托区某甲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11.7余万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100余万元。林某甲委托区某甲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5968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50余万元。
上述被告人走私进口海产品货物合计超620万公斤,偷逃应缴税额合计超7.48亿元。
二审维持原判
17人获刑,一主犯获刑15年被罚2.5亿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区某甲、区某乙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钱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区某甲、区某乙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罗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农某等人系从犯。
被告人区某乙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且被告人区某乙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廖某甲、白某甲、舒某甲、舒某乙预缴部分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被羁押期间通过亲属动员他人投案,被告人林某甲动员并陪同他人投案,均有立功表现,且二被告人均自愿预缴罚金、补缴税款,均予从轻处罚。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除了被判刑的区某甲、区某乙、罗某三主犯(三人被判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区某甲获刑15年,被处罚金人民币2.5亿元。区某乙获刑6年,被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罗某获刑11年,被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其余14人也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获刑,其中被告人钱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后,区某甲、罗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相关规定,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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