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婆在村里一处池塘边清洗拖把时不慎落水溺亡,村委会应当为此负责吗?近日,鄂州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李阿婆溺亡的结果固然令人痛惜,但上诉人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遂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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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的李某长期在该村某小组生活,2024年7月,李某在自家附近池塘清洗拖把时不慎落水,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但最终不幸离世。
李某离世后,其家属认为该村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华容区人民法院。
李某家属认为,该村村委会作为池塘管理者,此前对该池塘进行过深挖改造、创设了危险因素,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在落水后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发生意外,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该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对池塘进行清淤并深挖改造不是违法行为,且与李某溺亡无直接或间接关系。类似该池塘的水域,大多是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无法完全排除危险因素。
华容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村村委会对案涉池塘的管理责任更多地是一种行政意义上的职责,而其日常使用与维护则更多地由村民通过自治行为实现,对村民小组、村委会在安全保障义务上不应该过于苛刻。
据调查得知,李某落水的池塘呈四方形,池塘边上均设立有一定高度的水泥围挡,池塘其中有一面连接到路面,为了方便村民生活用水,留有一定的空档,空档下用三阶水泥台阶连接到池塘,村委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责任。
李某长期在该村某小组生活,在池塘用水已经形成基本生活常态,对池塘及周边环境均已熟悉,其作为成年人对池塘的危险性有认知和判断的能力,未能防范该风险事件的发生,责任在于自身。
综上,华容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李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家属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以求证明村委会没有及时补足安全防范措施、排除池塘较深等危险因素。
鄂州中院认为,该村委会管理职责不宜过度扩张,案涉池塘系历史形成,一直为当地村民日常盥洗所用,池塘周边配套建设符合农村用水习惯,不存在公众感知之外的特殊风险。该村委会对池塘进行清淤改造是履行公共事务职责,具有公益性质,没有证据证明改造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定村委会不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综合鄂州法院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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