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伪造的采购合同,一笔迟迟未还的借款,背后隐藏的竟是精心设计的骗局。
甲经营一家建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多年好友乙借款200万元。甲声称接到一笔“XX品牌”大额订单,并出示了采购合同,承诺三个月后回款即归还本息。乙出于信任,未核实合同真伪便转账。
三个月后,乙发现甲的公司早已停业,所谓采购合同系伪造,甲将资金用于赌博和偿还高利贷。乙愤而报案,甲却辩称“只是普通借贷纠纷”。
一、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认定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甲借款时虚构采购合同,隐瞒公司停业事实,诱使乙产生错误认识;借款后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主观上无归还意愿。欺骗手段与财产损失直接关联
乙基于虚假合同出借款项,若知悉真相不会借款,甲的欺诈行为与乙财产损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事借贷的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通常因客观原因(如经营亏损)暂时无力偿还,而甲自始便无还款能力和意愿,属于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
二、法律分析:如何穿透“借贷外衣”识别诈骗?
关键点1:非法占有目的的四大判断维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可通过以下客观行为综合认定:
判断维度贷款诈骗罪特征民间借贷纠纷特征借款用途资金用于赌博、挥霍或违法犯罪用于约定用途,但因市场风险亏损还款能力借款时已资不抵债或虚构偿付能力借款时具备还款基础,后期经营恶化还款意愿隐匿财产、转移资金或失联逃匿积极协商还款方案并提供担保欺骗手段伪造合同、印章或虚构投资项目仅对还款能力作一般性夸大表述
(依据《刑法》第1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键点2:三类高风险借贷场景的识别
“高息诱饵”型
以年息30%以上吸引出借人,但无实际经营项目,资金流向不明。“借新还旧”型
持续以新借款偿还旧债,债务规模滚雪球式扩大,最终崩盘跑路。“担保欺诈”型
提供虚假房产证或重复抵押的机器设备作为担保,使债权人无法追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若借款人取得资金后立即转移至亲属账户或购买奢侈品,可固定银行流水作为非法占有的关键证据。
关键点3:债权人自救的合法路径
民事救济
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借款人名下资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刑事报案
收集欺诈证据(如伪造的合同、虚假财务审计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立案后可通过追赃程序退赔。行使撤销权
对借款人破产前一年内突击偿还关联债务的行为,可诉请法院撤销(法律依据:《破产法》第31条)。
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与贷款诈骗罪的边界复杂,行为人可能通过“借条掩护”逃避刑事打击。例如:
甲借款后按期支付数月利息制造“履约假象”,实则暗中转移资产;
乙以亲友名义循环借款,切断资金流向与本人的关联。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误将刑事诈骗认定为民事纠纷而丧失追赃机会,或错误报案导致诬告陷害风险。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俞强律师提醒:贷款诈骗罪中,即使行为人出具了借条,只要其非法占有目的成立,仍构成刑事犯罪——“借条不是诈骗的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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