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了这么一个案子——《》,省流版:
一名在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大学生宋婷婷,在实习期间受公司指派,于交通路口看守一辆违停的货运车辆。在交警刘杨对违停车辆依法开具罚单时,宋婷婷出言阻止并辱骂,在被交警拉住时,其突然转身击打交警一拳,导致对方鼻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宋婷婷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良好,并对受伤交警进行了赔偿且获得了谅解。公安机关以涉嫌袭警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提出,宋婷婷系刚成年的在校学生,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深刻悔罪并积极赔偿,建议不予起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宋婷婷的行为虽已构成袭警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并已赔偿谅解,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坚决维护执法权威的同时,兼顾对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者的教育挽救原则,展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理念。
真是活久见!该女子辱骂并殴打交警导致轻微伤,已经构成袭警罪了, 依据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这™居然也能给争取到不起诉!凭什么呢?诶,就凭她是个幸运的、精准猜中了所有“免罪金牌”的年轻女子。
该女子得以全身而退,充满了令人不适和恶心的特权意味。本案充分利用了法律的弹性空间,完成了一次针对特定人群的“法外开恩”。
这个宋婷婷的身份是个刚成年的在校女大学生,这就是一个在司法同情心天平上占尽优势的标签。先说大学生身份,这意味着她的人生大概率“前途光明”,因此值得“挽救拉一把”。
那话又说回来了,假如是一个外卖小哥、快递师傅或者工地工人因为同样的理由殴打了交警,他们能被如此“挽救”吗?他们的人生会不会值得被如此小心翼翼保护?我想答案并不难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与平等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然后再看“刚成年”这个标签,这无疑成了宋婷婷“不懂事”、“冲动”的完美注释。但很多时候这种说辞根本站不住脚,假如是个17岁的少年殴打了警察,结果会怎么样呢?恐怕就是一句“已经接近成年,应该具备基本判断力”的说法了。一根筋,两头堵,怎么说都有理。另外还有个最关键的点——
关注我久了的读者都知道,我以前写过诸多类似的同案不同处理的案例,大家也都看到了什么叫区别对待。 我们必须直视一个司法现实:在情节类似的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通常更容易被认定“情节轻微”,更容易获得同情和宽宥。
但凡是个男的,绝对不会这么轻易放过,在大量的司法案例中都能找到支撑。这种基于性别的“司法怜悯”,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合订本常看常新——
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够看到,金钱真的是万能的——“同日,宋婷婷赔偿刘杨并取得谅解”,这句话看上去轻描淡写,但却是相对核心的一环。它赤裸裸地表明,只要赔偿到位,获得当事人谅解,哪怕是袭警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可以转化为一场“民事纠纷”式的和解。
这到底向社会传递了一个什么信号?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摆平”受害者,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购买”到司法豁免权?
那个被她打断鼻骨的警察刘杨,他的伤痛和尊严,最终被标上了价格,并成功支付——鉴于以往案例,我认为这名交警自己怎么想并不重要,反正落后版本的相关老登领导一定会劝他大度,不然就会穿小鞋,自己选吧。
耐人寻味的是,法律设立“袭警罪”的初衷,本是用最严厉的态度捍卫执法者的尊严和安全,构筑社会秩序的底线。但此案的结果,却将这条刚性底线变成了可伸缩的橡皮筋。
交警刘杨在光天化日之下执行公务,却被一个他正在执法的对象公然辱骂、并殴打至骨折,导致轻微伤。这已经是对执法权威最直接的践踏。然而,最终的处理结果却是“不起诉”。
这相当于向所有执法者传递了一个冷酷信号:你的安全与否,取决于袭击者的身份、年龄、家境和悔罪态度,而不是法律铁一般的保护。
今天可以因为施暴者是一个“年轻女大学生”而不起诉,明天的案件会不会因为另一个别的叠满buff身份而再次网开一面呢?如此一来,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何在?
请问依法严惩做到了吗?
这起案件的的本质就在于:一套为“她”量身定做的组合拳,巧妙地利用了“教育挽救”、“赔偿谅解”等司法政策,绕过了“袭警必严惩”的刚性原则,完成了一次情大于法的裁决。就这还好意思炫耀“刚性法律下的柔性裁量”。
它凭借的不是法律的绝对公正,而是身份、性别、经济能力和司法裁量权的一次精准耦合。它维护了那个“幸运儿”的前途,却明显牺牲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遍信仰,也捅穿了执法者身上那层本应坚不可摧的法律铠甲。
本案与其说是“法律艺术”的胜利,不如说是现实世界中,身份政治和司法资源不平等的一次赤裸裸的展现。前几天那个也让人觉得莫名其妙,好像法院是她家开的一样。
你说某个群体懂法吧,却经常搞抽象;你说她们不懂吧,偏偏又能抠尽所有法条去选择性地处理案件。或许正如爱学外语的陈清泉陈院长所说——
那诸位就自求多福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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