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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近年来财政部先后通报57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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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风险,明确要求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少报漏报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问责。

为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继今年4月18日财政部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之后,8月1日,财政部再次通报了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

财政部通报中指出,典型案例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纪律观念不严,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要求的有力举措。

本刊梳理财政部历年来相关公开通报获悉,2017年12月至今,财政部已累计通报了57个地方政府违规融资及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报案例涉及隐债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捆绑包装项目、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融资、承诺社会资本方固定收益、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质押特许经营权融资、违规要求金融机构垫资、国有企业垫资建设、直接或间接借款、借新还旧并虚报化债、利用国有企业融资、金融机构违规提供融资等多种情形。(王富亮)

  2017年12月29日公开通报:

  1. 四川省巴中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整改情况。

  2014-2015年,为支持四川巴中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借款融资,巴中市政府同意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融资请示,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市财政局向相关单位出具承诺函,承诺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算或在新城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安排财政资金偿还有关债务,2014年至2015年共涉及合同金额23.12亿元,其中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继续到位资金14.13亿元。

  积极偿还资金。经审计监督和财政专员办督促,截至目前,巴中市政府、市财政局已按程序协商撤销了出具的融资承诺函,并由新城公司全额偿清相关违规融资债务。

  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日常监督,严格限额管理、强化风险预警,结合实际出台了《巴中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巴中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巴中市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巴中市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等规范性文件。

  (2)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给予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委员、新城公司原董事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撤去巴中市金融办副主任职务);

  二是给予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陈某行政降级处分;

  三是给予巴中市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孙某党内警告,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张某行政记过,巴中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鲁某行政记大过,巴中市财政局预算科科员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是对巴中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魏某诫勉谈话;

  五是责成巴中市政府、市财政局分别向四川省政府、省财政厅作出深刻检查。

  2.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违法举债问题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举债问题整改情况。

  2013-2015年,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批准同意通过区属国有公司以银行贷款、信托产品或发行私募债等形式融资,区财政局将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国有公司通过信托、私募债、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的资金划拨给街道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用于征地拆迁和道路建设等支出,2013年至2015年共涉及金额23.22亿元,其中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继续划拨22亿元。

  积极偿还资金。截至目前,在四川省政府督促下,新都区通过财政资金安排、借款人偿还等措施,已将违规融资全部整改完毕。

  加强制度建设。停止执行与现行政策相冲突的区属国有公司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区政府工作规则和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新增严格控制风险、资金管理等内容,确保行政决策和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出台《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行政决策资金来源审查规定》以及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财务风险防控机制。

  推动国企改革。加快现有国有公司重组整合和分类改革,使国资监管由管人、管钱、管物、管事转变为管资本,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2)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给予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预算科副科长彭某行政降级处分;

  二是给予新都区政府原常务副区长张某行政记过、新都区财政局原局长吴某党内警告、新都区财政局原副局长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是对新都区政府原副书记、原区长贺某诫勉谈话;

  四是责成新都区政府、区财政局分别向成都市政府、市财政局作出深刻检查。

  2018年7月18日公开通报:

  3. 云南省保山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保山市政府同意,2016年6月,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设立信托计划进行信托融资,计划融资5亿元。保山市财政局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若保山市永昌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由保山市财政局统筹资金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3.09亿元。

  (2)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保山市财政局撤回了出具的承诺函。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兑付本金及收益,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终止了《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保山市委常委、副市长何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保山市副市长杜某(时任保山市财政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梁某给予撤职处分。

  四是责令保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4.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宜良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2016年8月,宜良县金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金额5亿元。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出具决议,承诺将该笔融资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宜良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财产信托标的债权”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承担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标的债权支付义务;宜良县财政局出具将相关偿付“财产权信托标的债权”列入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预算的函。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4.24亿元。

  (2)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宜良县撤回宜良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变更担保单位。宜良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决议,撤销了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将融资资金列入宜良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的决议。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某(时任宜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政协副主席许某(时任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郭某(时任宜良县财政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宜良县金汇公司总经理朱某给予撤职处分。

  五是责令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宜良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宜良县人民政府向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5.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禄丰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研究同意,2016年7月,禄丰水务投资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2亿元。禄丰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决议、承诺函,承诺将还款资金列入同期财政支出预算,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时足额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2亿元。

  (2)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禄丰县撤回了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撤销了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将还款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禄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朱某(时任禄丰县县委常委、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禄丰县政协副主席李某(时任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禄丰县金融办主任丁某给予撤职处分。

  四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禄丰县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杨某给予撤职处分。

  五是责令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禄丰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禄丰县人民政府向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6. 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景东县四班子联席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研究同意,2016年9月,景东银生水务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1.8亿元。景东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决议、承诺函,承诺将还款资金列入同期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安排财政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按期足额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1.8亿元。

  (2)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景东县撤回了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普洱市人大常委会撤销了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将还款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景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汪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副调研员许某(时任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景东县财政局副局长、县金融办主任杨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景东县银生水务公司总经理周某给予撤职处分。

  五是责令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景东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景东县人民政府向普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7. 宁波市依法问责鄞州区以BT方式违法违规举债问题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巡视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经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前期财政部函请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鄞州区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宁波市高度重视,立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责成鄞州区政府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对相关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于近期反馈了整改和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违法违规举债情况

  经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鄞州区财政局继续每年与鄞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州城投)签订协议,约定回购鄞州城投委托建设的市政道路和公租房。其中,2015年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金额2.02亿元;2016年签订5份《回购协议》,合计约定回购金额2.19亿元。

  鄞州区财政局与鄞州城投签订回购协议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文件和制度规定。

  (2)依法依规整改和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1)整改情况。

  2017年5月4日,鄞州区财政局、鄞州区城投公司终止了2015年、2016年分别签订的《回购协议》。

  2)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宁波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鄞州区财政局国资办副主任江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鄞州区城投公司董事长张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宁波市政府领导约谈鄞州区政府主要领导,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鄞州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剖析原因,严防类似问题再发生。

  8.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2016年10月,来宾市人民政府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丰润路、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交投公司),虚增来宾交投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二是同意以来宾交投公司名下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项目;三是授权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与来宾交投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12年,采购金额合计31.524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2017年3月,来宾交投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5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所得资金用于投入新型城镇化基金。

  (2)整改情况

  来宾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按程序撤回相关函件,将已到账的7亿元资金退回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依据《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常务副市长余某给予通报问责。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国资委副主任李某给予记过处分。

  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韦某给予记过处分。

  四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广西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工投集团)董事长韦某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来宾工投集团副总经理黄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来宾交投公司董事长卓某给予撤职处分。

  六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主任江某给予诫勉。

  同时,来宾市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来宾市国资委、财政局、来宾交投公司以及来宾工投集团向来宾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2016年10月,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贺州市灵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贺投资公司),虚增灵贺投资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二是同意以灵贺投资公司名下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三是授权贺州市市政管理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代表市政府与灵贺投资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限12年,采购金额合计23.5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2017年3月,灵贺投资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3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

  (2)整改情况

  贺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收回相关函件等材料,并终止融资租赁业务,废除原签订的相关合同,贺州灵贺投资公司将融资租赁业务已到账的6亿元租赁本金全部退回。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依据《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陈某给予通报问责。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国资委副主任梁某给予记过处分。

  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给予记过处分。

  四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在司法程序终结后开除公职;对负直接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贺州灵贺公司董事长谢某给予降级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常某给予诫勉。

  五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黄某给予诫勉。

  同时,贺州市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贺州市国资委、财政局以及贺州城投公司向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2018年9月14日公开通报:

  10. 湖南省邵阳市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一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某给予诫勉谈话。

  二是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蔡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是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蒋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四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某(时任邵阳市副市长、财政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五是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城投)党委书记、董事长龚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城投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许某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城投副总经理廖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邵阳城投融资部部长罗某给予记大过处分。

  11. 湖南省湘阴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湘阴县委书记汪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组织调整。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湘阴县委副书记、县长李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湘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熊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四是对湘阴县常务副县长林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五是对岳阳市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许某(时任湘阴县副县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副县长余某(时任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副县长蒋某(时任湘阴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庞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湘阴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许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湘阴县公资局党组书记、局长熊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湘阴县公资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秦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湘阴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提名候选人刘某(时任湘阴县城建投主任、湖南洞庭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对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宋某(时任湘阴县城建投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湘阴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杨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湘阴县水务局局长周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某(时任湘阴县住建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公资局金融与债务股股长戴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湘阴县交通局主任科员孙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六是对湘阴洋沙湖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湖南洞庭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 湖南省长沙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一是对时任长沙县空港城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某给予诫勉谈话。

  二是对时任长沙县财政局局长刘某给予诫勉谈话。

  三是对时任长沙县发改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邓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是对时任长沙县财政局副局长陈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是对时任长沙县空港城管理委员会财务融资部部长李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18年11月9日公开通报:

  13.河南省问责处理新郑市违法举债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财政部部署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河南省新郑市违法违规举债问题进行了核查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核查确认,2017年2月,河南省新郑市财政局与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9600万元,期限为1年。2017年3月,新郑市财政局再次与政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990万元,期限为6个月。目前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已进行了整改。

  河南省新郑市财政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规定。河南省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举债涉及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一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新郑市财政局局长貊某2017年6月因严重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新郑市财政局现任局长李某予以诫勉谈话,对新郑市审计局局长孙某(时任财政局分管国库的副局长)予以诫勉谈话。三是对政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某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是对新郑市财政局国库科科长李某、债务办主任郭某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2022年5月18日公开通报:

  14. 安徽省安庆市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11月,在未征得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安庆市有关单位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与安庆市同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已用于质押融资的原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议的合同额进行变更,对其中的371.76亿元直接删除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

  2020年4月,安庆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其中3.5亿元用于偿还前期隐性债务利息,约定该笔融资由政府承担,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安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某某批评教育;对时任安庆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华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调整职务;对时任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沈某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15.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假借医院采购药品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2018年3月,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根据浉河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采购药品为由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2.5亿元,用于支付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新院项目工程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浉河区委副书记、区长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浉河区财政局局长李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浉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陈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张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 贵州省兴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017年10月,兴义市龙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兴义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与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签订协议,确认享有对兴义市交通运输局4.6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于2018年2月以该债权为标的,向光大兴陇融资2.99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S105兴义至陇岸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兴义市市长袁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兴义市副市长熊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17. 江西省贵溪市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支出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1月,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项某某提议,并报贵溪市常务副市长李某某同意,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抄告单,要求贵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区建设、市政维护类和还本付息类等支出。

  同年10月,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李某某提议,并报经时任贵溪市市长周某某和常务副市长李某某同意,市城投公司从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中安排1.7亿元,用于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用、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部门工作经费、园林绿化养护等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贵溪市委书记梅某批评教育,责令结合其他有关问题一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时任贵溪市市长周某某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鉴于时任贵溪市常务副市长李某某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留置,作并案处理;对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项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兼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李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18. 湖南省宁乡市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4.07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沩水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灾后重建项目支出。

  2019年,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宁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通过信托、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7.17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金沙路等灾后重建公益性项目支出。

  以上两项共造成新增隐性债务11.24亿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债权融资计划、银行贷款方式募集资金中的1.87亿元,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

  2019年6-12月,城发集团子公司以非公开公司债券、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融资2.3亿元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

  以上两项实质为借新还旧,属于化债不实。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鉴于时任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宁乡市委书记周某,2020年12月已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降为二级科员处分,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宁乡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某某责令作出检查;鉴于时任宁乡市常务副市长刘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8月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城发集团董事长姚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国资集团董事长曾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国资集团所属宁乡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某某责令检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19. 河南省孟州市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8月,孟州市水利局根据孟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实施孟州市水系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合同金额9.08亿元,约定到期需偿还的贷款本息列入孟州市中长期财政预算。

  当月,孟州市人大常委会、孟州市人民政府、孟州市财政局分别出具决议、批复、承诺书等文件,明确将9.08亿元资金列入孟州市中长期财政预算。

  2016年9月,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合同,贷款4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时任孟州市委书记李某某由于其他违纪问题已于2017年5月被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3月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孟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卢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孟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财经委主任尚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孟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党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财政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共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委员闫某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0. 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占用国有企业资金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11月,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资金“往来”名义占用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太湖公司)、湖州新城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湖州聚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5.95亿元,并以“拨款”、“补贴收入”等名义拨付给环太湖公司、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于开发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施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凌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汪某给予政务降级处分,免职处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盛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1.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欠付公益性项目工程款新增隐性债务

  2017年7月,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河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河园区管委会)与兰州合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签订S244#道路项目建设合同,承诺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承担大部分建设支出,并启动建设施工。

  2019年1月,七里河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审批通过了七里河园区管委会和合力公司的补充协议,承诺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承担建设成本。截至2020年3月,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8300万元。

  2017年至2019年间,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在未安排财政预算的情况下,先后要求相关企业实施了市政消火栓建设、跑冒滴漏修理、供热管网冬病夏治维修等11个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截至2019年底,共形成工程欠款7200万元。

  以上两项共造成新增隐性债务1.55亿元。

  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七里河区委书记魏某某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七里河区委副书记、区长、七里河园区管委会主任赵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副区长肖某,因同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局长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副局长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副局长赵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022年7月29日公开通报:

  22. 陕西省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将银行贷款等融资资金69.07亿元,按要求交由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统筹使用,用于延安新区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等建设,截至2018年5月底,形成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36.8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延安市人民政府、中共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责令其作书面检查;责令时任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纪检负责人陈某某作书面检查;对时任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延安市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薛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3.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承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10月,时任牡丹江市常务副市长白某某批准相关部门与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18份(其中15份为事后补签),承诺安排财政补贴15.86亿元,并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支付应收账款16.18亿元,支持该公司发行“16牡城02债”18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时任副总经理丁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常务副市长白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付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对时任牡丹江市财政局局长金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4. 贵州省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部门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7年11月,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对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02亿元应收账款为质押,通过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金元百利遵义建投基建系列专项资管计划”(1-7号)产品以及委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向其贷款的方式,共募集资金3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债权债务确认函、债权债务及收益权转让确认函,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进行提醒谈话,时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时任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李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兼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路某给予诫勉谈话;对时任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朱某给予诫勉谈话;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5. 江苏省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公益性资产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7月,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淮安市洪泽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抵押包含3宗作为绿地广场、市民文化广场使用的地块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发行“16洪泽债”10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淮安市人民政府、中共淮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淮安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洪泽县副县长王某某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6. 安徽省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6月,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原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天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以7.8亿元购买平天湖公司建设的金光大道等22条市政道路的运营服务,并出具文件承诺将购买服务资金按约定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当年7月,金达公司以上述协议约定的应收政府购买服务费7.8亿元为质押,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贷款5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平天湖公司副总经理、金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调研员方某某给予降级处分;对时任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盛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7. 山东省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11月,经沂南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沂南县政府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沂南县扶贫社会效用债券项目,由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按年支付相关债券项目资金,并与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沂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南城建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总价7亿元的《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相关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当年12月,沂南城建公司发行“沂南县社会效应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孝心养老基金补贴等扶贫项目,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沂南县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沂南城建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给予记过处分;对时任沂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刘某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东省沂南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并于近期反馈了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8. 江西省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9月,乐平市人民政府要求原乐平市国土资源局(现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储备土地注入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平市古戏台公司),乐平市古戏台公司以上述地块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和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11月,经乐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政府及其部门办公用房抵押,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乐平市古戏台公司经理徐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市长罗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乐平市市长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常务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9.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财政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11月至12月,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贵州中黔金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融资0.55亿元。

  黔江区财政局报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批准后,为该笔融资提供了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承诺函,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时任黔江区区长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黔江区常务副区长夏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黔江区财政局局长卢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023年11月6日公开通报:

  30. 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2008年以来,随州市、咸宁市、鄂州市及所属华容区、荆州市及所属荆州区、宜昌市及所属宜都市、黄冈市黄梅县、恩施州恩施市、荆门市钟祥市等地政府,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省属国有企业签订协议,由3家企业垫资承担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综合开发业务,地方政府以土地收益偿付企业开发成本及适当收益。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14.8亿元。

  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咸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鄂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宜昌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柳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黄梅县委副书记、县长,黄梅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长屈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钟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某某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关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襄阳东津新区党工委书记、襄阳东津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肖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恩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荆州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邓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3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2月起,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垫资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一级整理开发、代行土地收储等业务。2018年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76.95亿元。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柳州市委书记郑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柳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某给予通报批评;对时任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王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唐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鉴于时任广西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卓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韦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32. 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依据西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决定,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西安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馆等3个项目建设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等5家银行贷款70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项目实际提款61.5亿元,其中26亿元用于西安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建设支出,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6亿元。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西安市市长上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副市长李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门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杨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李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33. 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要求代理银行垫付资金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鄢陵县财政局违反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的规定,按照自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要求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12.84亿元;

  2020年3月至10月,鄢陵县财政局按照自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鄢陵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鄢陵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要求建设银行鄢陵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7.3亿元。

  上述资金合计20.14亿元,用于工程款、购买土地指标款、业务经费、民生类项目等支出。截至2022年1月末,鄢陵县财政局未清算长期垫付资金,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14亿元。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鄢陵县委书记、鄢陵县县长李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并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县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三级调研员张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副县长韩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连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耿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4.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2021年1月,依据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彭州市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彭州市濛阳新城片区开发投资合作实施方案》,彭州市政府授权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濛阳新城片区综合开发城市综合运营商,开展区域内基础设施、地产开发等项目的投资、融资、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并承诺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

  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累计筹集资金4.32亿元用于新城片区建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32亿元。

  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胡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龚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马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覃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35. 江西省景德镇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融资借新还旧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

  2021年1月至6月,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获取的融资资金3.43亿元,偿还12笔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3.43亿元;

  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募集资金、棚改贷款归垫资金以及自有资金12.05亿元,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12.05亿元。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景德镇市委书记钟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景德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财政局局长孙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3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202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考虑到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还款来源为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决定支持鄠邑区、阎良区、周至县等区县有关项目建设。

  2020年6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鄠邑区支行与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4.6亿元,实际提款3.3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3.3亿元;2020年9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与西安市阎良区兴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1.35亿元,实际提款7.26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7.26亿元;2020年9月至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周至县支行与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3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2亿元且全部提款,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2.2亿元。

  上述贷款均用于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支出,贷款余额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2.76亿元。

  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处以顶格罚款5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主管审查审批副行长、贷委会主任王某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3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辖区内相关支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2020年7月至8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依据贷审会有关决定、当地政府及部门出具的授权有关公司筹措应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文件等资料,由芜湖黄山路支行向芜湖市竣安建设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芜湖赭山支行向芜湖生物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芜湖新时代支行向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无为市支行向无为市海融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贷款0.8亿元,用于抗洪救灾支出,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71亿元。

  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处以罚款25万元;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路支行、芜湖赭山支行、芜湖新时代支行、无为市支行等4家支行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三农金融部总经理朱某某给予警告;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王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024年9月19日公开通报:

  38. 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向地方国有企业直接借款新增隐性债务73.97亿元

  2018年6月至2023年5月,依据天津港保税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决定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向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借款147.32亿元,并全部转借给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其存量债务。

  截至2023年5月,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已归还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7.57亿元,借款余额为119.75亿元。扣除用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系统中存量债务“借新还旧”的45.78亿元后,剩余部分形成新增隐性债务73.97亿元。

  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工委(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尤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吕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党委副书记毕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洪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寇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保税区党委常委赵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39.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向地方国有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19.96亿元

  2022年至2023年6月,依据营口市鲅鱼圈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化解债务筹集资金备忘录》,营口市鲅鱼圈区财政局向地方国企借款15.37亿元、其他企业等借款4.59亿元,将全部借款纳入城建专户统筹使用,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9.96亿元。

  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鲅鱼圈区委副书记、区长孟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鲅鱼圈区委副书记、区长管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鲅鱼圈区委常委、副区长曲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鲅鱼圈区财政局局长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鲅鱼圈区财政事务中心主任周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营口市鲅鱼圈区城市更新保障中心主任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40. 湖南省属公办职业学校以租代建新增隐性债务4.5亿元

  2018年11月,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自行确定与岳阳湘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作,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建设新校区,通过每年支付租金1233万元和以三产委托经营(包含新、老校区)的方式进行回购,期限30年,总金额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5亿元。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雷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项目部总指挥刘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孙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郭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刘某某给予谈话提醒。

  41.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3.4亿元

  2022年3月至12月,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以退回资本公积名义从抚州市东乡区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家区属国有企业调入融资资金3.4亿元统筹使用,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4亿元。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东乡区委副书记、区长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东乡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东乡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抚州市东乡区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42. 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以公立医院等为主体贷款新增隐性债务2.98亿元

  2020年12月,依据梅河口市政府会议纪要,原梅河口市中心医院(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梅河医院)以补充运营资金名义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贷款,并转借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2.98亿元。其中,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购买国有资产1.59亿元,且产生的出售收益由梅河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缴市财政;其余资金也转至梅河口市财政局统筹使用。上述贷款实际还本付息均由财政承担,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98亿元。

  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梅河口市委书记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梅河口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梅河口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梅河口市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创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梅河口市中心医院院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43.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存量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68亿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向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实训楼及附属配套设施工程等20项存量隐性债务0.68亿元,并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系统中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68亿元。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包头市财政局局长张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包头市财政局副局长奇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包头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李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包头市财政局债务科科长王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薛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44. 海南省临高县要求代理银行垫款支付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8.4亿元

  2022年11月至12月,临高县财政局违反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的规定,按照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海南临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沟通意见,要求以上银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8.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末,临高县财政局未清算长期垫付资金,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4亿元。

  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临高县委副书记、县长唐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对时任临高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庞某某、副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临高县财政局国库室主任罗某给予诫勉;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处以罚款45万元;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县支行处以罚款45万元;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处以罚款45万元;对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行长郭某、分管副行长谢某某给予警告;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县支行行长王某、分管副行长文某某给予警告;对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行长郭某某给予警告。

  45.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国有企业以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新增隐性债务3.2亿元

  2023年3月,依据永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永宁县财政局与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资产转让协议》及《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将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权转让给该公司。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借款3.2亿元,期限20年,用于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权利质押合同》附件资料中包含出质权利债务人永宁县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相关预算资金的说明》,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将农业灌溉向干渠缴纳的水费及农村人饮和农业灌溉设备的更新及维修费用全额列入预算,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2亿元。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永宁县委书记朱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永宁县县长雒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永宁县常务副县长黄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财政局局长谢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白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屈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唐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处以罚款5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副行长(临时负责人)王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025年4月18日公开通报:

  46.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通过违规捆绑包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6.88亿元

  2019年7月,依据呼伦贝尔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海拉尔区政府与内蒙古撷英绿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将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主场馆周边绿化工程和城区道路路灯杆通信基站建设运营2个独立的项目,违规捆绑包装为1个不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并于2020年7月完成建设,截至核查日未产生经营收入,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全生命周期支出责任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96亿元;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原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局(现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向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7.01亿元,用于支付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息等,截至2021年8月末,扣除已偿还部分,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92亿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呼伦贝尔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海拉尔区副区长王某某给予诫勉;鉴于时任海拉尔区区长杨某某因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判刑,对其不再追责;鉴于时任海拉尔区区长萨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7. 吉林省四平市隐性债务化解不实2.85亿元

  2016年,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以财政资金偿还四平市紫气大路跨铁路立交桥、四平市东丰路(仁兴街—一经街)上跨铁路立交桥、吉林省2013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贷款。2021年上半年,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偿还该项目贷款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隐性债务化解不实2.11亿元。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通过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74亿元。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四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四平市财政局局长郭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科科长陈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48.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承诺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回报、固定收益率和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息等新增隐性债务15.73亿元

  2019年至2021年12月,经佳木斯市政府授权,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以TOT、BOO、BOT模式实施佳木斯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程等3个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承诺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回报、固定收益率和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息等,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5.73亿元。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长丛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佳木斯市副市长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佳木斯市财政局局长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财政局副局长周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张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49. 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五里河镇通过国有企业垫付资金建设楼堂馆所新增隐性债务953.1万元

  2021年4月,杞县五里河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委托县属国有企业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五里河文化广场项目的融资、投资、招投标事宜。该项目于2021年7月开工建设,占地46.91亩,计划投资1701.97万元。截至2022年底,应支付施工方953.1万元,由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垫付等方式筹集,形成新增隐性债务953.1万元。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杞县政协副主席、五里河金三角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粟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杞县五里河镇党委书记马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五里河镇镇长郭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管财务领导耿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50.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通过所属国有企业筹集资金建设楼堂馆所新增隐性债务1.69亿元。

  2014年3月,富民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议定,由县属国有企业原富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云南富民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建设黎阳大厦。2020年5月项目建成后,富民县30家行政事业单位入驻黎阳大厦办公。黎阳大厦总投资共计1.89亿元,截至2022年底,富民县政府支付0.2亿元,企业垫付资金1.69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9亿元。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富民县委书记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富民县委书记李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富民县县长周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富民县县长王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富民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对时任云南富民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杨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51. 青海省海东市通过国有企业直接借款新增政府隐性债务16.45亿元

  2019年12月和2020年8月,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海东市政府出具的给予其每年10亿元财政补贴文件,安排子公司海东市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东东林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东市分行共计贷款18亿元,用于乐都区碾伯镇农村人居环境改造项目支出。截至2021年6月末,两笔贷款提款16.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45亿元。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海东市副市长白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妥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审计部部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

  2025年8月1日公开通报:

  52、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新增隐性债务5.2亿元。

  2023年3月,沈阳近海高标准农田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沈阳市辽中区支行贷款5.2亿元,用于2023年沈阳市辽中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沈阳市辽中区政府承诺用该项目粮食产能指标交易资金偿还贷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5.2亿元。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辽中区常务副区长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辽中区副区长郝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辽中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辽中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山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辽宁近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沈阳近海高标准农田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时任辽中区区长卜某某本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鉴于其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相应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53、福建省厦门市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等,新增隐性债务683.96亿元。

  2020年7月以来,按照厦门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垫资实施7个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578.97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578.97亿元。2020年11月以来,按照原厦门市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片区指挥部(现厦门市同翔高新城片区指挥部)相关会议要求,厦门火炬同翔高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垫资实施同翔高新城产城融合城市更新核心区一期项目,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4.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4亿元。2019年10月以来,按照厦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资建设32个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用于安置被拆迁户,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100.59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00.59亿元。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副市长黄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主任、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朱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54、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隐性债务1.45亿元。

  德州市陵城区政府于2023年6月批复同意由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融资代建”的方式,实施应由财政资金保障的11.4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截至2024年6月,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贷款资金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1.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45亿元。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陵城区委副书记、区长时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陵城区副区长任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陵城区副区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陵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马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陵城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5、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新增隐性债务103.85亿元。

  2020年5月以来,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现武汉光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国有企业垫资建设16个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截至2023年6月底,企业垫付建设资金83.21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3.21亿元。2021年6月,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光谷科学岛(武汉)有限公司负责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对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建设期满后回购社会资本方全部股权。截至2023年6月底,项目公司垫付该区域内25个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20.6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64亿元。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汪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副主任冯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和交通局局长谢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刘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汪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56、重庆市武隆区通过向国有企业借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增隐性债务1.6亿元。

  2022年12月,原武隆区仙女山(白马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现武隆区仙女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隆仙管委会)同意向重庆市白马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拨白马山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1.6亿元。同时,武隆仙管委会向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6亿元并转入武隆仙管委会在武隆区财政局开立的代管账户,武隆仙管委会随即将前述代管账户中的借款资金1.6亿元拨至重庆市白马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亿元。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武隆区副区长、武隆仙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刘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武隆仙管委会党工委委员、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7、四川省成都市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实施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垫资建设市政道路等公益性项目以及代政府缴纳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新增隐性债务614.08亿元。

2020年6月以来,成都华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国有企业,为成都市本级及下属成华区、武侯区、温江区、锦江区、金堂县、彭州市、青羊区、金牛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邛崃市、崇州市等13个区(市、县)垫资支付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截至2023年6月底共计垫资371.6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71.64亿元。2018年10月以来,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国有企业为成都市本级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简阳市、金堂县的市政道路等公益性项目垫资,截至2023年6月底共计垫资160.7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0.7亿元。2020年10月以来,成都兴锦生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国有企业,按照相关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议要求等,代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彭州市政府缴纳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共计81.7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1.74亿元。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成都市副市长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3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夏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原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原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主任王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区长蒲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成华区副区长余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副区长邓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马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成华区财政局局长余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金牛区区长周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牛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胡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金牛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金牛区财政局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武侯区区长林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武侯区常务副区长郭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武侯区副区长丁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武侯区财政局局长甘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锦江区区长缪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锦江区副区长周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锦江区副区长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锦江区财政局局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杨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简阳市市长苏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简阳市副市长雷某责令检查;对时任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朱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青羊区区长蒋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青羊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新津区区长钟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新津区副区长王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邛崃市市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邛崃市副市长赵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彭州市市长陈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彭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毛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堂县县长古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堂县副县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崇州市市长饶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崇州市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青白江区区长王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青白江区副区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温江区区长马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温江区副区长鄢某某给予批评教育;鉴于时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时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时任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冉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来源:财政部官网、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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