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2021年主观卷回忆题
案 情
A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了一个政府拆迁项目。拆迁过程中,一个钉子户戊不愿搬离,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两个负责人甲、乙找了两个下属丙、丁,砸了钉子户戊的窗户,并且实施泼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戊被迫搬离。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甲、乙、丙、丁四人立案侦查。侦查期间,丙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公安机关对丙作撤案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丁认罪认罚,但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院指派值班律师己为丁提供法律帮助。
之后人民检察院对甲、乙、丁三人以寻衅滋事罪审查起诉。一审区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甲上诉。二审市中院审理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发现甲、乙以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向某区副区长行贿。区监察机关以单位行贿罪调查终结后,将A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乙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问 题
1.本案认罪认罚制度中“重大立功”的含义是什么?公安机关认定重大立功,撤销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2.值班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如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丁没有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能否作为其辩护人?为什么?
3.一审中区法院如何确定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的职权是什么?
4.如果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甲、乙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单位行贿罪进行审判的时候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5.二审法院市中院审理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发现甲、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二审法院市中院在审理寻衅滋事罪时发现区监察机关将A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乙涉嫌的单位行贿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审法院市中院应如何处理?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本案认罪认罚制度中“重大立功”的含义是什么?公安机关认定重大立功,撤销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 线索;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 对 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此处的 “ 重大犯罪” 、 “重大案件” 、 “重大犯罪嫌疑 人” 的标准, 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依据《公安部规定》第 1 88 条第 1 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宋某撤销案件, 应当层报公安部, 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 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2.值班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如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丁没有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能否作为其辩护人?为什么?
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而 不是辩护人。 在审判时,被告人丁某仍未委托辩护人,丁某可以委托侦查阶段的值班律师己某担任其辩护 人, 作为辩护人的己某可以为其出庭辩护。因为己某之前曾为丁某提供法律帮助,对案情熟 悉, 为丁某辩护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丁某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没有委托手续,值班律师没有资格直接作为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丁辩护。
3.一审中区法院如何确定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的职权是什么?
本案涉及征地拆迁,根据《刑诉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因此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又根据《刑诉解释》第215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可以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但是对于法律问题可以发表意见,不得参加表决。法官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可进行表决。
4.如果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甲、乙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单位行贿罪进行审判的时候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依据《刑诉解释》第336条的规定,本案确定诉讼代表人的步骤如下:
(1)本案中被告单位被指控单位行贿罪,首先考虑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诉讼代表人;
(2)由于本案单位负责人甲、乙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所以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3)如果还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5.二审法院市中院审理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发现甲、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刑诉解释》第 404 条第 2 款的规定, 甲、 乙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但丁某的 事实不清,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丁某分案处理,将丁某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 丁某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 甲、 乙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 裁定的, 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6.二审法院市中院在审理寻衅滋事罪时发现区监察机关将A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乙涉嫌的单位行贿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审法院市中院应如何处理?
第二审法院发现该单位还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审查起诉, 根据《刑诉解释》第 24、 25 条的规 定, 可以协商检察院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若第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 理, 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 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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