眩晕是前庭疾病诊治中的核心症状之一,也是确诊的关键依据。对眩晕症状的准确定义与分类,不仅是专业交流的基础,更是实现正确诊断的前提。由于既往用于描述头晕、眩晕等术语存在不一致与混淆,2009年Barany协会发布了《前庭症状国际分类》,将前庭相关症状系统划分为四大类:(1)眩晕;(2)头晕;(3)前庭-视觉症状;(4)姿势性症状。本文将重点解析“眩晕”这一核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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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眩晕?
眩晕被定义为“在没有自身运动时产生的自身运动错觉”,或在正常头部运动过程中出现扭曲的自我运动感。简言之,就是患者“感觉自己动了,而实际并没有动”(内在眩晕)。需注意,这与“看见周围物体在动而实际都没有动”的“外部眩晕”(属前庭-视觉症状,如“示波症”)不同。
内在眩晕可表现为旋转感(旋转性眩晕),也可表现为非旋转性错觉,如摇摆、倾斜、上下浮动、滑动或倾倒感。需特别注意的是,仅在站立或行走时感觉到的身体不稳,应归类为“姿势性症状”,而非眩晕。若患者同时出现虚假的自身运动感和外界视觉运动感(如感觉自身旋转且看见周围物体也在转),则应记录为“合并前庭-视觉症状”。
根据发作机制与诱因,眩晕可进一步分为自发性眩晕与诱发性眩晕两大类。
二、自发性眩晕
自发性眩晕指无明显诱因突然发生的眩晕,可因头部运动加重,但不能归类为诱发性眩晕。常见于前庭神经元炎、梅尼埃病、前庭性偏头痛等前庭系统疾病。
三、诱发性眩晕
诱发性眩晕指由特定刺激触发、与诱因存在明确时间相关性的眩晕。其诱发因素需具备可重复、可复现的特点。需注意,某些疾病(如偏头痛或梅尼埃病)可能因食物、药物或激素变化导致自发性眩晕发作,但只有眩晕与诱因明确相关时,才属于诱发性眩晕。
诱发性眩晕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位置性眩晕
由头部相对于重力的空间位置改变所诱发(如躺下、翻身、起身)。应与“头动性眩晕”区别:位置性眩晕发生于头部到达新位置并保持静止之后,可持续≥1分钟或更短暂。 - 头动性眩晕
仅在头部运动过程中发生,眩晕感与头部运动“时间锁定”。可表现为头部从静止到运动时新发眩晕,或使已有自发性眩晕加重。需注意与位置性眩晕、晕动病进行鉴别。 - 视觉诱发性眩晕
由复杂、移动或大视野视觉场景(如人流、车流、复杂图案)所引发。患者可出现自身或外物运动的错觉。如仅引发非眩晕性头晕,则应归类为“视觉诱发性头晕”。 - 声音诱发性眩晕
由特定声音刺激触发。不包括由Valsalva动作、鼓室压力变化或振动所引起的眩晕。 - Valsalva诱发性眩晕
由增加颅内或中耳压力的动作引发,如咳嗽、打喷嚏、提重物、用力屏气等。需注意区分是通过声门Valsalva还是鼻夹Valsalva(如捏鼻鼓气)诱发。 - 直立性眩晕
由体位改变(如从卧到坐、从坐到站)诱发。应与位置性眩晕(由头部相对于重力方向改变引起)和头动性眩晕区别。 - 其他诱发性眩晕
包括由脱水、药物、压力环境变化(如潜水、高原)、运动/用力、振动、过度通气、颈部压迫等非常见因素诱发的眩晕。
北京和平中西医结合医院眩晕专家段晓芳指出,准确识别和分类眩晕症状,是眩晕诊疗的第一步,也是避免误诊的关键。临床实践中应仔细询问诱因、运动特征、伴随症状及持续时间,结合国际分类标准进行系统评估,从而为患者提供更精准的诊断与个体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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