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全力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决战决胜,今年以来,辽宁法院深入开展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专项活动和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此次发布的6个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典型案例,是从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精选,分为“打击篇”与“保护篇”,体现了辽宁法院打击犯罪与保护产权并重的司法理念。
“打击篇”侧重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篇”侧重打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与企业外部侵权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旨在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识与防范意识,营造有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01
打击篇
案例一
某远公司、某岱消防药剂厂、封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远公司主营消防器材、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某远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封某某为降低成本、谋取非法利润,在明知国家关于干粉灭火器实施新标准后,仍联系被告单位某岱消防药剂厂负责人被告人耿某某购买磷酸二氢铵含量低于75%的干粉灭火剂,由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在某远公司内组织生产不合格灭火器并向市场销售。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某远公司灭火器样品为不合格产品后,被告人吴某某采取作假替换的方式申请复检,使公司3C资质不被暂停,继续销售伪劣灭火器。截至案发,某远公司以50万余元的价格,共从某岱消防药剂厂购进353.75吨不合格干粉灭火剂用于生产灭火器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09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封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耿某某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至40万元不等;被告单位某远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被告单位某岱消防药剂厂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典型意义】
灭火器,作为火灾初期的“救星”,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线”,其质量优劣容不得半点马虎。然而,受限于使用场景单一、频率低等特点,灭火器外观难以直观反映灭火剂成分的真实状况,这成了黑心商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可乘之机”,给公共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本案中,人民法院不仅对使用不合格干粉灭火剂生产不合格灭火器的厂家及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严惩,更将追究刑事责任的利剑直指不合格干粉灭火剂的生产厂家,从源头上彻底斩断了生产伪劣消防产品的犯罪链条。这一判决,不仅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其守护民生福祉的深厚情怀,为公共安全筑起了一道司法屏障。
案例二
李某等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为顺利中标某污染治理项目,刘某(另案处理)串通某节能公司等多家企业参与竞标,并请托招标代理人某工程管理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某某帮助中标。张某某向刘某泄露评标专家姓名及联系方式。刘某指使被告人邱某与围标公司联络,制作标书,汇总暗标标记。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戈某、华某某及竺某、张某等5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对项目评标,张某某指使其助理被告人李某通过制作并传递暗语标记、承诺事后重谢、建议改变评分标准等方式暗示、引导评标专家给节能公司打高分使其中标。事后,刘某给予张某某50万元,指使吴某某给予李某130万元,指使吴某某、邱某给予戈某、华某某各10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吴某某、邱某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以及其他竞标人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戈某、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李某受贿数额巨大,其他三名被告人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吴某某、邱某在串通投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吴某某行贿数额巨大,邱某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因犯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吴某某、邱某因犯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并处罚金;戈某、华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禁止戈某、华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招投标评标工作,期限三年。
【典型意义】
招投标是建设工程领域较为科学、成熟的交易模式,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由于招投标环节权力集中、资金密集,串通投标、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成为长期困扰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一大“顽疾”。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全环节惩治,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从组织围标的工程承包方人员,到收受贿赂泄露信息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再到违规评标的评审专家,无一遗漏,均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这一判决如同一记重锤,斩断了“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为招投标各环节从业主体敲响了警钟。它警示着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诚信经营,严守法律底线,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透明的招投标市场、重塑行业生态、激发经济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注入了司法力量。
案例三
李某豪等人及汕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左右,被告人李某豪、吴某湧以牟利为目的,从被告人王某兵、肖某福及汕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处收购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奶瓶、奶嘴,并从网上等渠道购买相关配件,组装成假冒奶瓶向被告人林某乐出售;林某乐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同时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林、窦某超。经查,被告人李某豪等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林某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00万至100万元不等,累计违法所得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豪等四人及被告单位汕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乐等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五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判处被告单位汕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典型意义】
母婴消费领域,承载着万千家庭的希望与未来,其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商品质量的可靠,直接关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容不得半点马虎与疏忽。然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不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平有序的母婴市场经济秩序,更如隐藏在暗处的“杀手”,直接威胁着婴幼儿的生命与健康。
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利剑,对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犯罪行为依法展开全方位、无死角的严厉打击,精准斩断犯罪产业链条。这一举措不仅是对民生底线的坚定守护,让“幼有所安”的美好愿景得以照进现实,更是对创新成果的有力捍卫、对市场公平交易规则的庄严维护,为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写下了生动而有力的注脚。
02
保护篇
案例四
张某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基本案情】
聚某公司曾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2016年至2021年间,时任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柳某甲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并在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继任董事长的被告人柳某乙安排公司资金管理部部长被告人张某某,以聚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6笔定期存款总金额3.61亿元作为质押担保,为柳某甲实际控制的集某公司在银行办理8笔贷款共计3.5亿元。贷款到期后,因未能清偿,银行从质押存单中直接划扣3.5亿余元用于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经部分清偿,给聚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亿余元,聚某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张某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精准打击犯罪。无论是利用职务便利、违背忠实义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长,还是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却参与其中的无身份者,均被依法追责。这一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资本市场法治尊严的决心,以司法裁判为有力武器,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为投资者合法权益筑牢坚实屏障,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增强了市场投资信心,为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案例五
卢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3年3月至9月期间,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浙江省台州市某村,非法制造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某AB胶胶管向吴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截至案发,卢某某已出售某AB胶胶管49万余支,每支一件注册商标标识,共计49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73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在知识经济引领时代发展的当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与关键支撑,是企业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石。然而,知识产权犯罪却如毒瘤般肆意滋生,危害深远。它侵害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在真假难辨中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因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而危及健康;它挤压合法企业生存空间,使企业创新投入难以获得合理回报,创新积极性遭受重创,行业技术进步步伐因此受阻;它更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这一判决有力震慑、警示不法分子,为合法经营企业和消费者注入法治信心。
案例六
赵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4年,被告人赵某在没有某讯、某酷等多家大型视频网站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购买视频网站的源代码解析软件并自行搭建“诺讯解析”“视频智能解析系统”网站,通过cookie登录系统方式骗过正规网站的防护系统,从而获取影视作品的播放地址,然后利用免费解析入口吸引会员。截至案发,相关网站已办理56个会员,收取会员费4500元。2023年6月,赵某还以5万元价格向王某(另案处理)出售两套用于实施上述行为的软件源代码。经鉴定,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成功解析播放视频124805部。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视频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赵某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技术规避型”侵犯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案件。著作权技术措施(如数字水印、加密锁、访问控制)是权利人保护作品权利、防止他人盗版等侵权行为的技术屏障。本案被告人通过解析软件模拟合法请求、破解视频网站对权利作品采取的加密算法等保护措施,从而“骗取”播放网址链接的手段,这种“故意避开”权利保护技术措施的技术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制范畴。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本质就是通过保护“版权保护措施”这一数字时代的“技术门锁”,惩处侵权人不当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的影视、音乐、软件作品等犯罪行为,为企业构建起法律与技术双轨并行的防御体系,对于保护企业核心智力成果,阻断规模化侵权源头,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素材 丨 于 巍 赖俊桦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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