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据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将租赁的毛坯房改造成多个隔间供多人在此卖淫,不仅提供食宿,还从每笔50元嫖资中抽取10元提成,在4个多月内非法获利7500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据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朱某租赁了一间毛坯房,进行装修改造成多个隔间,随后容留4人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朱某与几人口头约定,由朱某提供食宿和场所,其余人对外提供50元一次性交服务,朱某每次从中提成10元。期间,朱某非法获利共计7500元。2024年5月14日通山县公安局将该卖淫点查获。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7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当地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进行社会调查,对被告人朱某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共计容留4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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