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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学评论》2025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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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学评论》2025年第4期要目

【理论探讨】

1.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的法经济学分析

——以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问题为视角

刘强

2.法治如何容纳法外因素

——基于“规范—社会”的互构观察

姚禹辉

3.迟延履行责任的法理逻辑与规则优化

周远航

【法律实务】

4.电诈犯罪中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司法定性

李采薇

5.网络谣言治理 “行刑界分”的法教义难题之破解

智逸飞

6.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路径检视与制度完善

——兼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

朱昱衡

【探索争鸣】

7.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范式转变与选择:从客体本位到主体本位

朱家路

8.论行政处罚中的 “惩戒”

任肖容

【理论探讨】

1.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的法经济学分析

——以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问题为视角

作者:刘强(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权利行使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经济学上的公地悲剧问题或者反公地悲剧问题。公地悲剧会造成对专利共有产权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的损害,产生技术成果市场资源过快消耗的问题。为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可以对共有人单独实施或者许可专利的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增加收益分配义务。反公地悲剧可能会阻碍共有权利的有效行使,损害共有专利权的权利行使和实施运用的效率。为应对反公地悲剧问题,可以适当缓和共有人一致同意规则。为克服专利权共有权利行使自由程度两极化问题,可以采用多数共有人决议的表决机制。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权行使的表决机制具有效率性、灵活性和层次性的特点。

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表决机制

2.法治如何容纳法外因素

——基于“规范—社会”的互构观察

作者:姚禹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外因素的介入使得以“规则之治”为核心特征的经典法治理念受到挑战,无法解释、回应和指导当下法治变迁中遭遇的种种实践难题。现有研究通过重新挖掘经典法治理论中的有益要素,或者通过改造既有经典法治理论,发展出开放的法教义学、法律论证理论、实质法治理论或回应型法等予以回应,但存在一定不足。通过“规范—社会”的互构观察可以发现,由于规范与社会存在互构性关联,包括法律规范在内的任何规范都是社会意义维度的构成性要素,因此致力于成为政治理想的法治理论就不应当仅包括法律,同时应当积极容纳法外因素。但这一容纳并非无条件吸收,而是发挥法律的构成性与基础性作用,规导并协同各种法外因素,在捍卫法律权威性的同时维系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与活力性。

关键词:法治;互构;法律规则;法外因素;社会规范

3.迟延履行责任的法理逻辑与规则优化

作者:周远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是为克服执行难问题而建立的,尽管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其制度内容逐渐完善,但仍存在理论逻辑的不周延。在制度内部层面,迟延履行责任的适用规则设计存在缺陷,难以同时实现惩罚与补偿功能;在外部层面,其与迟延履行违约金、作为妨害执行强制措施的罚款之间关系模糊,造成了适用困惑。回归制度的原点,应以惩罚功能为出发点,以公法义务为本质属性,以间接执行为法理基础,优化迟延履行责任的计算方式,明确其清偿顺位属于劣后债权,并厘清其与迟延履行违约金、作为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罚款在法理基础和制度逻辑上各有不同,三者可并行不悖。

关键词: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间接执行;惩罚性违约金;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法律实务】

4.电诈犯罪中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司法定性

作者:李采薇(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和帮助接收、转移、转换资金两类。由于行为事实的复杂性和相关罪名规范构成要件之间的竞合,导致司法定性过程中面临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如何处断以及何时免刑的问题。首先,应依据行为事实和规范要求,区分适用共犯状态下的诈骗罪与绝对独立状态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相对独立状态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次,同一行为人实施的一个或数个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可能成立想象竞合,或存在牵连关系或共罚关系,或构成实质数罪。最后,应恰当处理非罪和免刑这两种特殊情形。对于缺乏犯罪故意,不明知他人犯罪情况的,不予定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于刑事处罚。但均可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帮助;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5.网络谣言治理 “行刑界分”的法教义难题之破解

作者:智逸飞(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进入公法规制领域的网络谣言的客观特征包括:属于虚假的事实性陈述、可被真相予以证伪、已引起一定范围的传播、现实性、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是诽谤型和扰乱公共秩序型的网络谣言,传谣者的主观层面应具有“实质恶意”。网络谣言诱发网络暴力的情形中,网络平台用户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具有滞后性,仅仅在明知信息虚假却仍对谣言的传播起到重要作用时,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平台服务商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可适当前移,对其不作为可直接以关联犯罪的片面帮助犯论处。网络空间的秩序能够被破坏,但不可能出现混乱局面。现实物理空间秩序的严重混乱是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罪成立的结果要件。

关键词:网络谣言;行刑界分;网络暴力;公共场所秩序

6.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路径检视与制度完善

——兼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

作者:朱昱衡(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政府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以增值营利为基础功能、以授权关系为法律属性,既区别于开放、运营服务等其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式,也区别于直接运营、委托运营等其他公共数据运营模式。在理论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包含公法层面的特许经营和私法层面的用益权转让两种具体实现方式,其适用前提各不相同,据此形成“财产-用益转让”和“资源-特许经营”两条路径。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与法律规范环境下,关于公共数据设权确权的争议较为激烈,公共数据财产属性尚难在规范层面得到清晰呈现,适用“财产-用益转让”路径存在现实障碍。而公共数据及基于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行为权利具有稀缺性、严重负外部性和自然垄断性,构成特殊公共资源,能够成为一项特许经营事项。两相比较,我国时下更宜采用“资源-特许经营”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同时,应以阶段化思维动态调试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在明晰公共数据权属关系后,将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主要实现路径切换至“财产-用益转让”路径。从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基于当前“资源-特许经营”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定位,可从适用范围和条件、应遵循的原则、特许事项的设定、实施主体、与其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式的衔接等方面,提出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特许经营;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探索争鸣】

7.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范式转变与选择:从客体本位到主体本位

作者:朱家路(日本国立神户大学)

内容提要:在现实世界法律优位原则的基础上,虚拟财产保护形成了权利范式、关系范式和用户保护范式三大主流范式。深陷形式主义泥淖的权利范式在学界获得了诸多追捧,但却在法律实践中遇冷,其难以与《民法典》体系相容。功能主义下的关系范式虽初步挣脱了形式主义桎梏,并在司法中得到了实践,但其暧昧立场决定了它无法形成系统化的规则,进而有损于对虚拟财产利益的保护力度,甚至还消解了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为主线任务的用户保护范式实现了从客体本位到主体本位的演变,在尊重《民法典》财产体系之余又突出了《民法典》的人本主义精神,并在次级存在模式标准的基础上维护了虚拟财产概念的内在统一。我国今后应以合同法为主要框架,以行政法规制为辅,构筑以用户虚拟财产利益为核心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虚拟财产;权利范式;关系范式;用户保护范式

8.论行政处罚中的 “惩戒”

作者:任肖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内容提要:1996年《行政处罚法》制定时并没有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致使“其他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不清。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第2条虽对“行政处罚”概念予以规定,但其中“惩戒”为不确定法律概念,仍需对其内涵进行明晰。国内学界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大致可分为“要件论”“责任论”“行为论”“功能论”“目的论”五类,主要分歧在于“惩戒”的判断方式和“惩戒”对行政处罚识别的影响。行政处罚区别与一般负担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具有“惩戒”特性,其判断方式包括:“惩戒”是以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为前提;“惩戒”要对受处罚者带来附加不利后果;“惩戒”具有确认、干涉及预防多重功能;“惩戒”需借助立法意旨探求;“惩戒”要看发挥机理及现实效果。在此基础上,行政处罚识别可借助“三层次分析法”:第一层次为“形式审查”;第二层次为“实质审查”;第三层次为“功能审查”,三者互相递进,有助于实现规范行政处罚权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关键词:行政处罚;惩戒;概念;识别

《西部法学评论》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90年,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双月刊。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在长期的办刊过程中本刊以“培育学术特色、追求卓越质量”为己任,逐步形成“立足西部扬本土优势创法学特色,面向全国汇学术精品办品牌期刊”的办刊思路。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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