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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本期作者
第43期
杨燕
民事庭
二级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在这个追求美的时代,医疗美容已逐渐走入大众生活,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医美实现自己的美丽梦想。但作为新兴行业,许多消费者甚至从业者对医美领域的法律风险缺乏基本认识,本文通过对此类诉讼的常见问题及核心要点进行梳理,以期帮助消费者更好的了解医美领域的法律风险,避免落入美丽“陷阱”。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难以明确区分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生活美容主要是指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而目前市场中的热门项目,包括手术类(割双眼皮、吸脂手术等)、注射类(水光针、玻尿酸针等)、机械光电类(热玛吉、光子嫩肤等),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特征,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许多美容机构只具备生活美容资质却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这是目前医美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美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现实中,部分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注射美容、激光治疗等医疗项目,这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医美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消费者与无资质机构签订的医美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医美机构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
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3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范围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机构服务前,有权要求医美机构出示相关医师的资质证明。若因医师资质不符合规定导致医疗损害的,医美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8条
有观点认为,医疗美容非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行为,医疗美容机构与传统医疗机构一样,不对诊疗效果进行承诺,而医疗美容的患者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其实,医疗美容机构的服务性质应结合其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进行分析。
治疗型医疗美容,例如烧伤后疤痕修复、唇腭裂矫正手术等,该医疗行为的主要目的为治疗疾病、修复功能缺陷,此类医疗损害纠纷通常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型医疗美容,例如割双眼皮、隆鼻、注射除皱等,其目的并非为治疗疾病,患者基于美化外貌的目的付费购买医疗美容服务,属于追求更高生活品质的消费行为。此类医美机构具有较强的商业性和营利目的,亦符合经营者的本质特征。故消费型医美中的患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医美机构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机构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基数通常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为准,若服务中包含无关项目,需扣除后计算。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案例
孙某因对自身双眼皮不满意,在网络上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发现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各类宣传信息,声称其系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专注修复双眼皮40年,主刀医师是著名眼整形修复专家的唯一弟子,承诺双眼皮修复达到模特效果等。经面诊后,孙某决定在该诊所内修复内眼角、填充脂肪,支付手术费七万余元。术后,孙某出现双眼眼内眦处疤痕、凹陷,眼睑闭合不全等并发症,和术前承诺天差地别。经沟通无果,孙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该诊所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应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孙某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医疗诊所作为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仅是治疗和矫正,更多的是满足就医者自身美容的需要。孙某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接受某医美诊所提供的服务,属于消费者;诊所作为营利性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商业目的,属于经营者,故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部分医美机构通过夸大效果、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夸大项目可能获得的效果,推崇人工塑造的“标准美”以获取更多客源,但对手术的风险及效果可能存在的差异性提示不足,容易引发纠纷。
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进行医美项目前,应与医美机构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明确项目清单、单价总价、费用支付、医师姓名、药品、器械、耗材品牌及产地等基本内容。同时,消费者对宣传单、聊天记录、效果图等可以体现医美机构承诺的宣传效果的证据也应妥善保存。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案例
在前述案例中,医美诊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擅自发布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广告内容没有权威机构认定,广告语不真实,存在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孙某接受该诊所的医美服务也是受到广告内容的误导和影响,据此,法院认定该诊所为孙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应向孙某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在消费者与医美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中,通常存在由医美机构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内容往往涉及免除或限制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合理约定。此类条款主要类型:
①“概不退款”型条款
例如合同中约定“若未达到消费者理想手术效果,医美机构负责免费修复,消费者已支付费用概不退还”,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医美机构是否应承担退、赔责任,应基于其是否遵守医疗美容规范及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等进行综合认定,不应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
②责任限制型条款
例如合同中约定“消费者应术后长期配合使用保养产品,若未配合导致效果不佳或者反弹的,机构概不负责”,该条款实际将治疗效果不佳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系通过设置严苛附加条件推卸医美机构的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③单方解释型条款
例如“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医美机构所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且对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公平、诚实原则进行。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基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优势,应该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而非医美机构具有唯一解释权。
建议消费者在与医美机构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全部内容,对于重要条款应要求机构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对于不合理条款提出修改要求,并注重保留合同谈判过程的证据。而医美机构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诚实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要条款采用显著方式进行提醒,应消费者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并保留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
案例
王某在某医美机构预充值,并在知情同意书及会员消费明细上约定,一旦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付款当晚及次日,王某与公司联系沟通退款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医美机构退还预付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知情同意书及会员消费明细上关于不得退款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王某在付款当晚及次日即联系医美机构沟通退款事宜,未超过合理的冷静期,现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医美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判令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97条
《民法典》第498条
消费者因医疗美容活动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提起侵权的案件中,消费者通常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①证明双方存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
消费者通过提供就诊卡、就诊病例、检验化验单、收费单据等凭证进行举证。部分消费者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量不使用真实姓名进行就医,一旦发生后续纠纷,消费者难以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故建议消费者进行实名就医,并保留好相关就诊凭证,及时向医美机构索取就诊病例。
②证明存在损害后果
若医美活动已经造成消费者死亡,消费者家属应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消费者因医美伤害构成伤残的,可提供伤残等级鉴定书;若造成消费者其他身体健康损害的,可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例等。实践中,部分消费者主张整形手术未达到预期效果,因医美效果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消费者难以从专业角度去证明存在损害后果,消费者可以提供医疗美容前后外部形态改变对比的照片,或者申请对医美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美化容貌的效果进行司法鉴定。
③证明医美机构存在过错
消费者能证明医美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推定机构存在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④ 证明医美机构的过错与消费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消费者可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完成举证责任,消费者应保存好相关的收据、发票、病历和术前术后照片,清楚记录诊疗服务流程和使用的产品,为鉴定意见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⑤ 证明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消费者对于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医疗费用的支出凭证、针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具体期限的鉴定意见书、确定残疾赔偿金的鉴定意见书等。
医美机构在此类诉讼中所承担以下几方面的举证责任:
①提供真实、完整的病例资料
消费者向法院申请医美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而医美机构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依法推定医美机构存在过错,故医美机构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病例资料。
②证明具有属于法定免责事项的事实
消费者在医美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美机构可以证明具有下列事实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美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消费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③ 医美机构被推定过错时提供反证
在有证据证明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中推定医美机构存在过错的三种情形时,医美机构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提供反证,以证明上述情形不存在或机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无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18条
《民法典》第1222条
《民法典》第12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小贴士:
爱美之心人人有,医美选择需谨慎;
机构资质要查清,非法行医可不行;
药品器械查来源,假冒伪劣需防范;
虚假宣传别轻信,效果承诺莫迷信;
合同条款看清楚,知情同意不可少;
遇到问题存证据,依法维权最安心;
理性求美记心间,法律护航保公平。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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