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
网友咨询:
刑事判决作出有罪判决,原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需要撤销?
周通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与刑法,导致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行政处罚后,司法机关又作出有罪判决。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替代关系。行政处罚已作出并生效,也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依行政行为公定力原则,不能否认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如果行政处罚行为不适当,比如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是可撤销的。
实践中另有观点认为,为避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原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销,或者在作出刑事判决后认定其无效,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仍需折抵计算已执行罚金与刑期。
周通律师补充: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周通律师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擅长处理各种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同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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