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大家都知道赞颂美的时候,说明丑陋已经遍布天下了,大家都知道追求善的时候,说明不善已经遍布天下了。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这个农妇叫杨宝花山东临沂人,不满什么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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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她的丈夫王永来在23年和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本来也没啥大矛盾,都是乡里乡亲,不过也可能因为地边,因为口角发生矛盾,不过这个孙运省不知道是脾气暴躁,还是有所依仗,直接抄起羊角锤将王永来砸伤了。
后来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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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来到两年后,也就是2025年6月3日,一审判决孙运省拘役3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这个判决怎么说呢?按照轻伤二级的程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赔偿费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工费等等。
当然如果孙运省私下提前拿钱也可以和王永来和解,不过看这个官司持续时间应该没有选择和解。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这么判应该有他的考量。
如果不满可以提起上诉,可是杨宝花是个55岁的农妇啊,哪懂这些,对这个判决很是不满,自己丈夫被砸成轻伤二级,对方才受到这个处罚。
于是杨宝花在6月的一天上午,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杨宝花说。
杨宝花承认自己当天“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 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
她表示自己虽然激动但没有“侮辱、谩骂”女法官。
结果杨宝花直接被抓了,被判了拘留15天,罚款10万。
理由是什么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后来杨宝花女儿分两次转给法院10万元,15天后杨宝花出来了。
这次找了律师,律师表示杨宝花被处罚的法律规定站不住脚,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强调的是这个过程中,而杨宝花找女法官于某理论时,判决已经结束了,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
于是在19日杨宝花于23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
但是根据杨宝花给记者提供的录音中,一名自称临沂中院工作人员的人致电其称,申请复议的时间已经过期了。
因为当时的拘留书显示在收到这个判决书,是可以提起审议一次的,不过审议时间只有三天。
而杨杨宝花,被拘留15天,19日已经出来了,23日才提起审议,过期将近半个月了。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官有人格尊严,当事人或其家属对法官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是不当的,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刘教授对于杨宝花的行为做出了否定,但是对于她的判决也给以否定,表示对她的判决,法律适用错误,而且惩罚太高,且最好罚款和拘留不要同时惩罚。
是啊因为一句话,一个老农妇就被罚10万,而她的丈夫被砸成轻伤二级,只是赔偿2.5万,也就是说杨宝花一句话就算是侮辱,能比被砸伤的还严重4倍?
还是说因为身份都不同?
写道这里突然想起了《大诰三编》中的一个小故事,原文如下:
北平布政司永平府滦州乐亭县主簿注铎等,设计害民,妄起夫丁。民有避难者,受财出脱之,每一丁要绢五匹,被高年有德耆民赵罕辰等三十四名,帮䌸赴京。
大概意思就是某个地方的xx,擅自擅自征发劳役,以此收取钱财,惹得当地三四十个百姓不满,于是就在一个德高望重老农民带领下把他绑了去京城,
后来朱元璋得知了此事,不但没惩罚这些百姓,还给他们赏赐,以此,震慑那些污吏和宵小,还把此事编撰进《大诰三编》中。
就这样吧,然后很多网友私信说评论为何不见了,真不是我删除的,有些被系统,直接删除了,有些真不方便放出来,因为评论身陷囹圄的事情,网上有案例,希望各位读者都无灾无难,平安健康,为美好的社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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