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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共中央下发指导意见: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 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对待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有五种情况,相比较而言,第五种最佳。
一、没有任何解决方式:全国各地仍有近半数省市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没有任何解决方式。
二、按实际教龄发放教龄补助:全国各地有近半数省市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按每个教龄发放8―30元不等的教龄补助。
三、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生活补助:青海省采取了两项具体措施:
①是提高离岗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
②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具有青海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按教龄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广东省大部分地方对于原民办代课教师实施生活补助基本上都是参照下面的方案: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为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为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由各地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四、按一定标准给离岗退养原民办教师发放退休金:山东省2012年将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休费标准调整为公办教师的80%。
内蒙古是按照80%的比例享受公办教师待遇标准,增加退休金时也按照80%比例增长。
河南,云南,贵州等地按照2/3左右标准执行,黑龙江执行1/2的标准,湖南省只有不到1/3。
五、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2018年湖北恩施州将3500多名原民办代课教师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据媒体报道,当地政府与原民办代课教师分摊养老保险缴纳的份额: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
其中,自1996年1月至被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需要地方政府有主动作为意识而且还要尽早尽快解决,因为很多原民办代课教师都已经是高龄了,真的等不起了。
除了还有近半数省市区没有任何解决方式外,其他省市区虽然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加以解决,但相对来说,以上所列的第五种方式也即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最佳的也是最稳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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