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修文县公安局严格落实市局关于涉野生鸟类违法犯罪打击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通过密集调度、深入摸排生态案件线索,持续加大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买卖野生动物案件,有力维护了辖区生态安全。
此前,久长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摸排工作中,敏锐捕捉到辖区居民杨某家中疑似存有狩猎野生动物及相关工具的线索。经过缜密研判与前期准备,9月15日,久长派出所迅速行动,联合县局治安大队、市局森林警察支队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抓获涉嫌非法狩猎、买卖野生保护鸟类的犯罪嫌疑人杨某。
执法人员在杨某家中现场查获野生保护动物及捕猎设备,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活体14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麻画眉活体1只、灰胸竹鸡活体1只、环颈雉2只,以及红外夜视仪、捕鸟网等捕猎工具。面对确凿证据,犯罪嫌疑人杨某对其非法狩猎、买卖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查获的野生动物已被妥善送至扎佐野生动物园进行救助性饲养,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下一步,修文公安将持续保持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坚决守护辖区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普法课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进行规定和处罚:
1
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具体处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违反狩猎法规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同样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罚措施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非法狩猎离我们并不远,不管是出于爱好、还是食用、盈利为目的的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广大群众若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举报,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签 发:杨 文
审 核:任 珂 付春华
编 辑:丁勇杰
来 源:修文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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