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科栋
前言:消费体验不仅仅是坚守了法律底线
近期,知名大v罗永浩与餐饮品牌西贝之间关于"预制菜"的争议在社交媒体上持续发酵,引发了关于大V言论边界、企业商誉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界限的法律讨论。该事件起源于罗永浩在微博上吐槽西贝菜品"几乎全都是预制菜,还那么贵,实在是太恶心了",西贝创始人贾国龙则强硬回应称"一定会起诉",双方交锋不断升级。西贝依据国家标准和法律定义坚守"法律底线",而罗永浩和广大消费者则从消费体验和"知情权"角度提出质疑。
下文将从以下核心维度,梳理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深层担忧:
一、名誉权侵权与消费者批评权的边界
二、大V评议公共事件言论边界与企业商誉的守护
三、商业诋毁与不正当竞争潜在法律风险担忧
四、西贝应对策略的法律风险和得失分析
五、事实与误解的核心:西贝的菜品是否属于预制菜?
六、西贝“法律底线”与消费者体验的鸿沟
七、事件带来的积极影响
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舆论对峙,大V餐饮企业之间纠纷,也暴露了法律界定与公众认知之间的深刻鸿沟,更触及了数字经济时代下商业批评与商誉保护的复杂平衡问题。
一、名誉权侵权与消费者批评权的法律边界
本次事件的公开争端始于西贝宣称将提起诉讼,也是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焦点,即罗永浩的言论是正当的消费者批评,还是构成了对西贝名誉权的侵害。对于食品行业而言,大V评论的影响尤为显著。因为食品安全和品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健康,此类评论更容易引发公众关注和担忧。西贝作为连锁餐饮企业,其品牌形象和消费者信任需要长期积累,但可能因一次负面评价而受到严重损害。这也解释了为何贾国龙采取如此强硬的回应态度,称"一定会起诉罗永浩",并强调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消费者的行为"。
1.法律框架下的权益平衡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明确赋予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这两个权利体系的交叉与冲突构成了本案的法律核心。
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西贝如要起诉罗永浩侵权,需证明其言论存在虚假性(如不实陈述)、主观恶意(如贬损意图)及实际损害(如客流量下降、社会评价降低)。罗永浩使用的"几乎全都是预制菜"属于事实性描述,若西贝能证明其菜品确非预制,则该陈述可能构成虚假;而"贵"和"恶心"属于主观评价,受消费者评价权保护。
本案的争议在于,罗永浩的言论是“主观意见”还是“事实陈述”。如果他无法证明西贝菜品“几乎全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预制菜,其言论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关于西贝的菜品是否属于预制菜是将来可能发生名誉权案的关键。这个是否是预制菜,我们后面详细分析。
法律上的意义:在诉讼中,法院可能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菜品是否属于国家标准定义的“预制菜”进行鉴定。如果西贝的加工方式确实不符合国标对预制菜的界定,罗永浩“几乎全都是预制菜”的表述就可能被认定为与客观事实不符。
消费者批评权的边界:罗永浩可作为抗辩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批评。他需证明其言论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如提供用餐小票、同行人员证言等。
2.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
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消费者评价给予较高容忍度,只要不是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关键在于区分"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对事实的描述需基本准确,而主观评价就存在一定宽容空间,即使言辞激烈,也难以认定为侵权;但如果故意捏造事实,则可能构成诽谤。
表:名誉权侵权与消费者批评权的法律平衡
法律要素
企业名誉权保护
消费者批评权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4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
保护对象
企业商誉、社会评价
消费者监督权、评价权
边界划分
禁止虚假事实陈述和侮辱性言辞
允许基于真实体验的主观评价
公众人物义务
享有同等保护,但需容忍合理批评
承担更高注意义务,需核实事实
二、公众人物评议公共事件的言论边界与企业商誉的守护
在讨论了名誉权保护与消费者批评权的一般边界后,还需特别关注罗永浩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所带来的影响。罗永浩作为公众人物,其发表言论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大V的巨大影响力和企业脆弱的商誉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1.为何大V发言需更审慎?
大V言论传播范围广、影响深。法律虽未明文要求大V必须“谨言慎行”,但其在社交媒体平台所发布的内容,已超越个人表达的范畴,具备了一定的公共属性,其言论一旦失实,造成的损害远大于普通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对其言论是否侵权采用更为审慎的审查标准,要求其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不仅是法律风险,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基于此,公众人物在享有表达权的同时,理应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大V发言前,除了核实事实,还需考量言论可能引发的社会情绪和舆论风向,避免成为虚假信息的传播节点或网络情绪的煽动者。
罗永浩作为网络大V,是公众人物。法律对公众人物的言论要求通常比普通消费者更为严格。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粉丝与关注者,其言论社会影响更大,因此发表言论时应更加审慎。因为当公众人物利用其影响力扩大言论传播时,可能超出一般消费者批评的范畴。
2.企业商誉的脆弱性与保护必要性
商誉是企业的生命线,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的无形资产,极其珍贵但也非常脆弱。一次严重的负面舆情可能让企业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经营努力大打折扣。对于西贝这样的餐饮企业,商誉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信任和选择,进而影响收入、员工就业(如你说的“员工生死存亡”)和品牌价值。在信息传播速度远超以往的今天,商誉受到的冲击也比过去来得更快更猛烈。
因此,企业通常会不惜成本地维护商誉。
商誉构建的长期性与破坏的瞬时性:商誉的建立需要时间的积累,但其破坏往往只需要一瞬间。这就要求企业在平时就建立起完善的商誉保护机制,包括危机公关预案、舆情监测系统等。商誉损害的实际影响:商誉作为企业核心资产,一旦受损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合作终止、市值下跌等连锁反应。西贝创始人贾国龙强烈回应称罗永浩的表达伤害了西贝,对企业声誉有影响,正反映了企业对商誉保护的极度重视。
3.大V评论的合法界限?
法律的界限在于区分“基于事实的批评”和“捏造事实的诋毁”。大V完全可以指出问题,但应遵循:
实事求是:批评应建立在准确的事实或真实的消费体验基础上。
对事不对人:针对产品或服务本身,而非对企业进行人格侮辱。
目的纯正:目的是促进问题解决和行业进步,而非单纯博取流量或恶意打击。
用合法渠道: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非单纯依赖舆论施压。
三、商业诋毁与不正当竞争的潜在法律风险
作为长期从事商业领域刑事辩护的律师,笔者对此也存在一层担忧:基于互联网特性,近些年的商战手段呈现出复杂性和隐秘性的特点,同时一些商战手段已经触犯到法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的常见现象,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采取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
1.商业诋毁的法律认定
在本事件中,与罗永浩行为最为相关的可能是"商业诋毁"这一类型(必须强调,该部分仅为法律担忧,普法需要仅为假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需满足四个要件:存在竞争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受损、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竞争关系的认定:虽然罗永浩与西贝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如果其言论被竞争对手利用,或其自身与西贝存在间接利益冲突,仍可能触及商业诋毁的法律风险。
主观恶意的证明:西贝需证明罗永浩存在主观恶意(如明知虚假仍传播),而非单纯情绪表达。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消费者评价具有较高的容忍度,但公众人物因影响力较大,需注意言论边界。
2.不正当竞争手段滥用的担忧
假设性情境中,如果罗永浩的言论确实由竞争对手指使或利用,旨在影响西贝的商业声誉,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如果有证据表明某竞争对手利用罗永浩的影响力,故意制造负面新闻以打击西贝品牌,特别是在西贝筹备上市等关键时期,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型不正当竞争。法律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信息的虚假性、传播的广泛性以及造成的实际损害等因素。
此事件引发了我们对不正当竞争手段可能被滥用的深层担忧:
借机诋毁的商业逻辑:不排除某些竞争对手可能借题发挥,利用公众人物的影响力打击竞争对手。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胖东来"不满意就全额退款""自建检测实验室"等做法触动传统零售利益链,不排除竞争对手借题发挥的可能性。本事件是否存在类似情况,也应该值得关注,不容忽视。
隐形商业攻击的风险:在流量至上的环境下,部分机构可能利用"碰瓷经济学"故意制造争议博取流量——某MCN机构负责人透露:"抹黑头部品牌的流量收益是普通事件的3-5倍,企业越正直,反转时流量越爆炸"。
对罗永浩事件的看法:目前没有任何公开证据表明罗永浩的行为与西贝的竞争对手有关。他的吐槽更多是基于自身体验的消费者评价,其悬征集证的行为也显示他是在寻求事实依据,而非单纯捏造。因此,在目前信息下,将其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缺乏依据。
四、西贝应对策略法律风险与得失分析
西贝面对罗永浩的质疑,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强硬否认使用预制菜、宣布起诉罗永浩、推出"罗永浩菜单"并开放后厨等。从法律和公关角度分析,这些措施既有其合理性,也存在可商榷之处。
1.预制菜定义争议是本案的核心焦点之一
根据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标准,这一标准解释了为何西贝坚决否认使用预制菜。但许多消费者认为中央厨房配送的菜品也是预制菜,这种认知差距导致了消费者与企业在理解上的分歧,这一点我们在下一部分详细分析。
2.公开消费明细的法律风险
西贝在回应中详细公布了罗永浩一行的点菜单和消费记录(5人消费830元,15道菜品),这一行为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处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西贝此举的目的并非为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所必需,更倾向于一种商业营销和舆论回应。
若罗永浩不愿其就餐详情(如菜品、价格等)被公开,西贝此举可能涉嫌侵犯其隐私权,同时也显得不够专业。
3.推出"罗永浩菜单"的法律风险
西贝宣布在全国门店上线"罗永浩菜单",这一行为存在多项法律风险:
姓名权侵害风险:根据《民法典》第1014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西贝将系列菜品组合并冠以"罗永浩菜单"之名进行宣传,实质上是利用罗永浩的姓名和公众影响力为其商业活动引流和背书。
4.西贝应对策略的得失分析
(1)认知差异是核心矛盾:
“大众对预制菜的理解与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是问题的核心。西贝坚持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的《通知》中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明确排除在预制菜范围之外。但公众普遍从感官和体验出发,认为“非现场从头制作”的就是预制菜。西贝在回应时,过于强调技术上的合规性(法律底线),却忽略了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和情感接受度(体验和知情权)。
(2)开放厨房”是步好棋,但不够:
开放后厨、公示制作流程是展现透明的积极举措。但舆论场复杂,并非所有人都追求真相。尤其是让在店面一线员工应对记者,“真金不怕火炼”想法理解,但确实缺乏公关应对专业思路。西贝的应对略显被动,陷入了“自证清白”的防守姿态,未能将话语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3)更智慧的应对策略:
第一、主动定义,而非被动辩解:不应纠结于“我不是预制菜”,而应主动、清晰地告诉公众“我是什么”。例如,可以宣传“中央厨房标准化预处理+门店厨师现场烹制”的模式,强调其兼顾效率、安全与口感的优点。
第二、不仅开放后厨,还可以在菜单上提供更详细的菜品制作说明,甚至利用视频等方式展示供应链和中央厨房的运作,将“透明”做到极致。
第三、拥抱知情权:主动支持并践行“预制菜明示”的倡议,这不仅能打消消费者疑虑,更能将自身与传统预制菜区分开,塑造行业标杆形象。
五、事实与误解的核心:西贝的菜品是否属于预制菜?
关于西贝的菜品是否属于预制菜,以及贾国龙和罗永浩谁的说法更准确,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国家相关部门对“预制菜”的官方定义,以及这一定义与大众普遍认知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
下面我将结合国家规定、西贝的操作模式和消费者的感受,用一个表格来梳理核心信息,希望能帮你更清晰地理解这场争议的焦点:
维度
国家标准
(依据《通知》)
西贝模式
消费者感受与质疑
核心定义
预制菜是预包装菜肴,经工业化预加工制成,加热或熟制后可食用,不添加防腐剂。
中央厨房对食材进行预加工(如切割、腌制),配送到门店的是生鲜或半成品原料,最终烹饪在门店完成。
认为凡是非全程在门店从原始食材制作的菜品,或口感上缺乏“锅气”的,都可能被视为预制菜。
是否包含“中央厨房”
明确规定: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不纳入预制菜范围。
强调其菜品不属于上述国家标准中的预制菜,因为最终做熟环节在门店。
质疑中央厨房预加工(如腌制、预切)并冷冻保存(如18个月保质期的鱼)的食材实质上属于预制范畴。
“预加工”的界限
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的净菜,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制菜。
其部分食材在中央厨房经历了更深度的加工(如腌制、预煮),并可能使用添加剂(如复配水分保持剂)。
对预加工食材中使用添加剂感到担忧,认为这与“现做”的新鲜感不符。
“主食”与“菜肴”
主食类食品(如馒头、面条、汉堡、肉夹馍等)不属于预制菜。
西贝表示,如“黄馍馍”等主食在中央厨房做熟,但按国标主食类允许工厂制作,不属于预制菜。
消费者通常更关注“菜肴”而非“主食”的预制情况。
知情权与明示
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目前并未在菜单上主动明确标注哪些菜品使用了中央厨房预加工的食材。
强烈希望餐饮企业能明确告知菜品是现做、半预制还是全预制,以便自主选择。
1.贾国龙说的“没有一道预制菜”是否准确?
从国家目前的官方定义和技术层面看,贾国龙的说法是有依据的。西贝强调的是“中央厨房预加工+门店最终烹饪”的模式。根据规定,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不纳入预制菜范围。因此,贾国龙称“西贝门店100%没有预制菜”,在严格遵循此定义的前提下,可以被认为是准确的。
2.罗永浩说的“几乎全都是预制菜”是否准确?
罗永浩的说法则更多是基于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和用餐体验。
消费者认知与国标的差异:许多消费者认为,只要不是厨师在后厨从洗菜、切菜开始全程制作的,尤其是那些口感上缺乏“锅气”、感觉像是复热的菜品,就可能被归为“预制菜”。这种认知范围比国家标准更宽泛。
体验与期待:罗永浩质疑的点在于,尽管西贝的菜品最终烹饪在门店,但部分食材在中央厨房经历了深度加工(如腌制并使用添加剂),并且有长达18个月的保质期。这与他以及许多消费者对“现场制作”、“新鲜”的期待产生了巨大落差。
因此,罗永浩的结论“几乎全都是预制菜”从国家标准的严格定义上讲是不准确的,但确实反映了部分消费者的真实感受和一种广泛存在的认知。
3.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争议?
这场争论的核心,其实是国家标准化定义、企业操作实践与消费者普遍认知和期待之间出现了错位。
定义范围不同:国标将“中央厨房模式”排除在预制菜之外,而许多消费者将“深度预加工的食材”也视为预制。
信息透明度:消费者期望餐馆能明确告知菜品的制作方式。虽然西贝开放了后厨,但事前并未主动明示其“预加工”程度,这导致了知情权上的争议。
价值预期:消费者支付了较高的价格,期待获得“现做”的体验。当感知到菜品可能并非“新鲜现做”时,容易产生“不值”的感觉。
4.总的来说:按国家现行定义,西贝的菜品不属于“预制菜”,贾国龙的声明在法律层面有其依据。但罗永浩的吐槽,揭示了消费者知情权与行业透明度之间的巨大落差,以及官方定义与大众认知之间的鸿沟。
六、西贝“法律底线”与消费者体验的鸿沟
1.西贝的“标准合规”与消费体验的落差
西贝坚持其操作模式符合国家当前对预制菜的官方定义(中央厨房出品不算预制菜),且其菜品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这是在法律和标准层面的防守,他们守住了这个"底线"。
但罗永浩和广大消费者谈论的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知情权、选择权和体验价值。即使完全合法,消费者也有权质疑:"我支付了较高的价格,是否获得了与之匹配的'现场制作'的体验和价值?"法律是底线,而品牌声誉和消费者信任则建立在远高于底线的体验和情感之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市场监管总局在《通知》中特别强调"将在餐饮环节大力推广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表明预制菜信息披露已成为监管重点。从现行法律框架看,消费者知情权包含三个层面:信息获取权(有权知晓菜品是否为预制菜);信息真实权(商家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加工信息);选择决策权(基于真实信息作出消费选择)。
2.对企业合规经营的高层要求
一家优秀的企业,尤其是定位高端的餐饮品牌,不能满足于"合规"。更重要的是要回应消费者的关切,甚至超越期待。这包括:
真诚沟通:承认公众认知与国家标准差异的存在,并解释自己模式的初衷和优势。
价值重塑:清晰传达产品的价值所在(如食材溯源、工艺复杂性、厨师价值等),让消费者理解其定价逻辑。
管理预期:通过更透明的信息告知,让消费者在消费前就对菜品的制作方式有合理预期,避免产生"支付溢价却获得预制体验"的落差感。
七、事件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
无论本事件结果如何,它都已引发社会对以下问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可能产生积极影响:
推动预制菜标识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促使餐饮行业加强透明度,例如更开放地展示后厨加工过程。
普及和明确相关概念,缩小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认知差距。
但确实对一家餐饮企业来讲,代价过大。
结论与建议:构建公众人物、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理性对话空间
罗永浩与西贝的这场风波,表面是消费体验纠纷,实则是新时代消费者权利意识觉醒与传统餐饮经营模式碰撞的缩影。此事件揭示了在互联网时代,公众人物特别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网络意见领袖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对社会舆论环境和公共心理有着深远影响。
1.对公众人物的建议
公众人物在参与公共议题讨论时,应当更加谨慎地行使言论自由,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以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公共话语。具体而言:
核实事实基础:对可能影响企业商誉的事实陈述,应尽合理核实义务,避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区分批评与贬损:即使体验不佳,也应避免使用"恶心"等可能被认定为侮辱性的语言,聚焦于问题本身而非情绪宣泄。
意识到影响力带来的责任:认识到自身言论的广泛影响力,坚决避免、杜绝被利益相关方利用,防止卷入商战,避免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误解的行为,成了不正当竞争帮凶。
2.对企业的建议
企业面对危机时,应谨慎采取法律行动,权衡诉讼可能带来的负面舆论影响。
透明化战略:将"透明化"从危机应对策略升级为核心品牌战略。主动提供远超行业标准的信息披露,如开放后厨、公示供应链信息等。
价值沟通:用消费者能听懂的语言,讲述自己的工艺和故事,弥合认知鸿沟。
视批评为改进机会:将消费者反馈视为宝贵的"用户调研",认真审视在价格、体验等方面的不足,思考如何提升综合价值感。
3.对立法与监管的启示
此事件凸显了当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空白与不足,建议未来立法考虑:
明确预制菜标识要求:将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纳入法律强制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统一标准定义:弥合国家标准与消费者认知之间的鸿沟,考虑将中央厨房产品纳入披露范围。
完善商誉保护机制:明确商业诋毁的认定标准,同时保障消费者合理批评的空间,防止任何一方权利滥用。
这场争论最终或许没有真正的输赢,但如果能推动餐饮行业在标准化效率与消费透明度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那对所有人都是一件好事。法律既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保障消费者监督权的盾牌。在食品安全与消费者信任的天平上,透明,才是最有效的"防腐剂"。免责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作为任何法律意见或倾向性支持;文中涉及事件及争议一切以权威部门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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