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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社保补缴受2年时效限制,阿宇之前列举了粤03行终992号判决作为例子。自该判决后,深圳市两级法院新增2个判决,一起案件中,员工要求补缴十多年前的社保被驳回;另一起案件中,法院支持追缴十多年前的住房公积金。
这两起判决体现了深圳特区在社保和公积金追缴问题上的不同法律适用标准。社保补缴受2年时效限制,而公积金追缴无时效限制,这一差异让不少劳动者感到困惑。
01 深圳社保追诉:超过两年不予受理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行终987号判决中,上诉人杨某某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07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投诉时间超过两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法院最终支持了社保局的决定。
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源于深圳经济特区的独立立法权,使其可以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障等领域作出变通规定。
02 公积金追缴:无时效限制获得支持
与此同时,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8行初3132号判决中,情况却截然不同。
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责令为员工翟某补缴2010年12月至2012016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10637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公积金追缴应有时效限制。
法院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只要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职权进行追缴。”
法院认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
03 法律差异:征收性质与处罚性质之分
为什么社保和公积金在追缴时效上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核心在于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同。
社保追缴在深圳被视为“查处行为”,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深圳法院认为,虽然追缴非处罚,但属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行为,应适用两年查处时效。
公积金追缴则被明确认定为“行政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因而不适用时效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追缴时效,只要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情形,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可依职权追缴。
这种差异也体现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的特殊地位。深圳可以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社会保障等领域作出变通规定。
04 全国普遍规则与深圳例外
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社保补缴理论上没有时间限制。《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并未设定社保费追缴的时效限制。
人社部在2017年的两份答复中明确表示:“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即使接到超过两年追诉期的投诉,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同样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有其独特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设置了两年投诉时效限制。这一规定在深圳中院的多个判决中得到支持,形成了与全国大多数地区不同的规则。
这俩判决放在一起,很多朋友可能疑惑:同样是法定福利,怎么在深圳规则完全不同?
深圳属于商业发达的地区,社保追责有时效,是为维护营商环境的稳定,避免年代久远证据难以核查;(在全国是独一份的存在)
公积金强制缴存,更侧重于保障职工住房权益,因此不受时效限制。(与全国一致)
对深圳打工人来说,这意味着什么?
第一,社保权益必须及时关注。一旦发现单位未缴、少缴,务必尽早投诉,记住“两年”这个关键期;
第二,公积金哪怕离职多年仍可追讨。不要觉得自己“离职太久”就放弃主张权利!
这两起案件也再次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严肃的法定义务。不要以为时间久了就能“躲过去”,尤其是公积金——追缴可是没有“过期”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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