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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如何理解?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警用装备,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归纳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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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对象具体包括:
(一)制式服装,通常简称为制服,是指人民警察穿戴的规定式样的服装。
我国人民警察现行制式服装为九九式。制式服装作为统一整体,还包括现行帽徽、领带、铜色钮扣、领带、领带卡,等等。
非法生产制式服装,是指非法将一定的原材料加以组合形成成品的、半成品的制式服装,不要求同时将服装应附戴的徽章制造出来。
非法生产制式服装的原材料的,不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警用鞋类、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生产的衣物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专用标志性,其行为对本罪的客体不能形成危害,因而不能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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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范围。
广义上讲,制式服装上的徽章、领花、纽扣等警服专用标志,也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但从法条表述来看,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应将制式服装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属狭义上而言。因此,专用标志应包括两种:
一是警衔标志。
警衔标志虽佩戴在服装上,但各级衔级的警察标志不一,而且警校学员一般没有警衔,因而归于狭义的专用标志。《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方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二是车辆号牌、警灯、警用警报器等专用标志。
车辆号牌,即指公安专用车辆的号牌。
(三)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配的警用器械。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所指警用装备仅限上述三种,非法制造、买卖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构成本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证件的、公安车辆驾驶证照的,如果触犯其他犯罪,就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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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与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应当如何区分?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与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很相似。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对象是警用装备,而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犯罪对象是军用标志。武装警察部队属于军队编制,不属于警察系列。非法生产、买卖武装警察部队标志的,只能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不能按照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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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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