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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闻广播|当“自由”成了“放纵”,检察监督如何让刑罚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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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见忠诚担当

感受检察情怀

你和你的耳朵都不能错过的“检察故事”

福建省检察院

福建新闻广播

欢迎收听本期《检察故事》


(点击收听音频)


一纸缓刑判决,对罪犯而言,是法律给予的一次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可以在社区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然而,当这份“自由”被少数人误读为“法外开恩”,甚至成为其藐视法律、挑战底线的“护身符”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又将如何维护?

今天的《检察故事》,我们来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的案例,感受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强化监督确保刑罚执行公正规范的坚定决心。

故事回顾

轻视监管,“缓刑”变“散养”

黄某的“缓刑生涯”,从一开始就不平静。

社区矫正机构一再提醒她——按时打卡确认位置、提交活动报告、外出需审批、变更住址需报告、参与集中学习教育……可她却总是一副“听不进去”的样子。

黄某不按时打卡、提交报告的说辞五花八门,有时说“失恋了,忘了提交报告单”,有时又说“化了浓妆,系统识别不了,懒得卸妆”,她还曾伪造《疾病证明书》,谎称脚伤无法出门,却又承认自己“买了拐杖,有人扶我出门”。言辞反复,漏洞百出。

林慧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更令人痛惜的是,她三次在缓刑期内因非法吸食“笑气”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采取个别教育、训诫、警告……一项项社区矫正监管措施,都没能将她拉回法律红线之内。

检察履职

监督亮剑,缓刑不是“免责牌”

社区矫正并非“走个过场”,面对黄某一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及行政法规的行为,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沟通,督促其全面收集证明材料,对黄某不服管、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林慧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黄某多次违反关于报告、外出、迁居、教育学习等规定,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甚至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多次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

2024年5月,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黄某被依法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律没有“差不多”,监管更无“例外”。


教训背后,敬畏法律才有“新生”

黄某的案件,警示着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将“缓刑”误读为“轻判”或“免责”。他们以为只要不再被抓,就能自由出行、随意旷课、隐瞒行踪,甚至“偶尔犯点错也无妨”。

但社区矫正既是宽容,也是警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也划定了清晰的“红线”:不报到、不报告、拒不接受教育、非法外出、违反禁止令、再次违法——每一项都不是小事。


林慧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收监不是目的,矫正才是根本。”缓刑制度本身体现了法治的人性与信任,但信任必须建立在规则之上。黄某的案例警示着我们,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只有心怀敬畏,将法律要求内化为行为准则,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才能顺利度过矫正期,重获新生,融入社会。

敬畏法律,是走向新生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厦门检察、思明检察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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