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公布一起案例,2021年8月,小王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可根据公司需要调整。2024年8月19日,公司安排小王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面对这笔预估费用超过2万元的大额支出,考虑到自身情况,小王多次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希望公司预支差旅费。然而,公司均以“无制度规定”为由,拒绝了小王的预支请求。
在预支申请屡次被拒的情况下,小王未能按照要求前往乌鲁木齐出差。但他并未“消失”,而是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正常打卡出勤。令小王没想到的是,同年9月6日,公司以他“违反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拒绝支付其2024年8月的提成佣金1543元。
小王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009.52元,以及被拖欠的提成佣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出差是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相关差旅费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有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差旅费预支和报销制度,以保障员工正常履职。劳动者对此并无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尤其当预估费用巨大时,用人单位更应主动预见并妥善安排,避免给员工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旷工”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不提供劳动。本案中,公司安排小王去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这属于临时性的工作任务指派,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
小王虽未前往出差地点,但始终坚持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打卡出勤,表明其主观上并无拒绝工作、逃避劳动的意思,客观上仍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劳动义务。
小王未能出差的关键原因在于公司拒绝解决大额差旅费的预支问题,其选择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尽力维持了劳动关系的稳定状态,行为不应认定为旷工。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旷工的核心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动,但本案中,小王未出差的原因是公司拒绝预支2万元差旅费,该金额明显超出普通员工月收入,会造成过重经济负担,并非他主观上拒绝工作,他始终在原岗位正常打卡出勤,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劳动义务。这种情况,不符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旷工要件,公司不能强行将其等同于旷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类对员工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要证明小王确实旷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解雇行为违法。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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