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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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极目新闻报道,9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闲林街道办事处发布情况通报:2025年9月9日,涂某某(女,52岁)在进入闲林中路附近空地时,不慎接触废弃氢氟酸中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2025年9月14日凌晨不幸身亡。
公安机关在接警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生态环境部门已按规范完成现场无害化处置;街道正在全力推进善后处置工作。目前,事发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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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看到通报中出现“不慎接触”这几个字,忍不住想给发布通报单位的负责人狠狠一记耳光。什么叫“不慎接触”?难道是死者主动接触这些氢氟酸,只因为自己在接触过程中不小心,才导致中毒身亡的?
很明显,是有人将氢氟酸倒在了空地上,才导致死者接触身亡的,与“不慎”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谁也不会想到,在这样的空地上会出现氢氟酸。
氢氟酸俗名叫“化骨水”,很多人会听说过“化骨水”的名称,但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化骨水”就是氢氟酸,也不知道氢氟酸有什么功能,有什么危害,应当怎么预防,更不知道接触了氢氟酸后,应当怎样自救。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氢氟酸属于有毒试剂,其购买和使用受到严格管控。而且,由于氢氟酸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只有特定的组织机构,如学校实验室、科学研究所等,才有资格购买。在购买前,这些机构需要开具证明,并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获取相关的购买许可。
也就是说,一般单位或个人,是没有资格购买和使用“化骨水”的。那么,这块空地上的“化骨水”,是从何而来呢?倾倒“化骨水”的,是单位还是个人呢?如果是单位,怎么能够把“化骨水”倾倒在会有人出入的空地上呢?如果是个人,又是如何得到这些“化骨水”的呢?使用“化骨水”干嘛的呢?有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备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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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当地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必须查到这些“化骨水”的源头,亦即谁提供的“化骨水”。如果是非法买卖,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相关媒体在报道这则新闻时,出于对公众负责,特地介绍了遇到类似强酸烧伤后的自我救治方法。应当说,媒体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是借新闻普及一下遇到此类事件的急救方法,以便于减少伤亡现象发生。
关键在于,让广大居民什么知识都要懂一点,什么生存方式都要了解一点,也是要求太高了。遇到氢氟酸中毒,需要知道如何自我急救,遇到食品中毒,需要学会自我急救,购买商品时,还要会判断是不是假冒伪劣,到餐馆用餐时,需要判断菜肴有没有变质,住宾馆时,还要检查是否有隐藏的监控,要预防电诈,到银行还要防止工作人员将存款变成理财产品,等等,难道啥事都不要干,专门学这些自我急救和防范知识、自我防护方法吗?
试想一下,在100个人当中,有几个人知道氢氟酸,又有几个人知道氢氟酸就是“化骨水”,几个人懂得氢氟酸中毒后的自我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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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太难了。
更难的是,通报还把死者中毒身亡说成是“不慎接触”氢氟酸所致。殊不知,使用了“不慎接触”四个字后,无论是倾倒氢氟酸的单位或个人,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等,责任就都减掉大半了。因为,是死者自己不慎造成的,而非别人引起的。
我们要说的是,这起事故的发生,可以认为是一起“故意伤害”案。虽然倾倒“化骨水”者,没有明确的伤害对象,但一定知道“化骨水”的危害,知道这样做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明知后果会十分严重、危害相当大的情况下,仍然执意倾倒,不是“故意伤害”是什么?难道一定有特定伤害对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吗?在明知会有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去做,难道不也是故意伤害的一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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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此起案件,一旦查清是谁倾倒的氢氟酸,以及氢氟酸的来源,有没有经过合法备案,有关方面就可以考虑是否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嫌疑人提起公诉。这不仅是对死者负责,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那就是没有特定对象的伤害,也可以是故意伤害,也可以从重处罚。不仅如此,还要对死者家属予以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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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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