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振荣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镇侯家庄村村民,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2.6亩,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承包地在2017年被建投热力河北清洁供热有限公司占用,每年每亩给租金1920元。李振荣在2023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得到2018年8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8】802号《关于高邑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和2018年9月30日高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02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现实是李振荣现在每年还是领取租金,没有得到足额征地补偿费。2024年8月1日李振荣向高邑县人民政府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高邑县人民政府签收后一直未向李振荣作出回复。2024年10月16日李振荣以邮寄方式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0月71日依法受理,2024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理由
第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本案中,被申请人高邑县人民政府对征收的土地具有安置补偿的职责,收到申请人李振荣的补偿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处理。
第二、被申请人高邑县人民政府称“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但未能提供履职的相关证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第三、被申请人高邑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处理,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高邑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处理。
四、关联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王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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