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持续优化布局模式,保持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成都市金牛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5年10月15日,反馈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cdsjnqyczm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成都市金牛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10月15日
成都市金牛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金牛区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金牛区辖区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规划。其中,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适用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四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普通零售点、电子烟产品零售点,互不作为距离参照点,在总量控制区域内分开独立计算;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变更或增加许可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的合理布局规划,且同一地址只能持有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章 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金牛区辖区内普通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间距、总量与间距相结合模式。
第七条 根据金牛区发展规划、市场成熟度、人口密度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控制区域和发展区域,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一)控制区域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内侧)区域,设置普通零售点实行总量与间距相结合模式。总量上限为近五年每年末该区域内普通零售点数量中的最高值;最新公布的年度《成都市金牛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食品烟酒类消费支出增长率”出现正增长时,总量上限调整为近五年每年末该区域内普通零售点数量中最高值×[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食品烟酒类消费支出增长率)÷3]。相邻普通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该区域普通零售点数量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增设普通零售点。
(二)发展区域为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外侧)区域,设置普通零售点实行间距模式。在该区域内设置普通零售点,相邻普通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八条 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为主要目的的特殊区域,按以下标准设置普通零售点,处于控制区域内时,不得突破该区域总量的限制:
(一)火车站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设置普通零售点不超过10个;茶店子客运站、北门客运站等长途汽车站内以提供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设置普通零售点不超过5个;地铁轨道交通站点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每个站点内可设置3个普通零售点。设置普通零售点时,相邻普通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5米。
(二)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内设置普通零售点,一个旅游景区内设置普通零售点不超过3个,相邻普通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三)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入驻商户不足200户的,设置普通零售点不超过5个;入驻商户在200户以上的,设置普通零售点不超过8个,相邻普通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5米。
(四)成都国际商贸城按分区市场设置普通零售点,其中以经营农副产品、粮油副食为主的分区市场,每个分区市场内设置普通零售点不超过10个;其余以经营服装、小商品、建材家居、汽车配件、中药材、电子产品等的分区市场,每个分区市场内设置普通零售点不超过5个。相邻普通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5米。
(五)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临街商铺,按照所处区域总量和间距标准办理。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按住户不足1000户的,可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住户每超过1000户,可增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相邻普通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六)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在校师生人数3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每超过3000人,可以增设1个普通零售点,相邻普通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七)部队、监狱、驾校训练场、建筑工地生活区等较为封闭的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相邻普通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八)商业综合体内部,入驻商家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入驻商家在200户以上的,设置普通零售点不超过3个,相邻普通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九)商业写字楼栋、公寓楼栋,其每栋一层商铺未设置有普通零售点,其二层及以上商铺可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
(十)宾馆、酒店、茶楼等娱乐服务业态经营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普通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条 为优化卷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对于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设置普通零售点时,除满足总量、间距及特殊区域设置标准外,娱乐服务类按不超过上年度末辖区普通零售点总数的2%、其他类按不超过上年度末辖区普通零售点总数的2%进行总量控制。通过评定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内部,可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不受该条款总量限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合理布局规划间距要求,不得突破总量的限制:
(一)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且户籍所在地为金牛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5%。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周围,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配合办理变更、歇业或注销手续,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迁址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五)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对于适用以上(一)、(二)类放宽情形,持相关部门合法的证件或证明申请以放宽条件办证的,需规定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形式为个体经营,且同一放宽资格在成都市范围内只能适用一次。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采取总量管理模式,金牛区辖区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达到60户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为优化卷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对于主营业务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无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设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按不超过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规划总数的2%进行总量控制。此类业态包括但不限于文具店、传真打印、洗涤洗浴、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保健足疗、通讯器材、电子商品、家具家电、五金建材、装饰装潢、车类售卖、汽车服务、彩票书报、中介服务、农畜养殖、花卉水果、粮油专营、服饰箱包、床上用品、物流寄递配送站(点)及代收点、照相馆、宠物店、棋牌室等。
第十三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
(二)有符合恒定保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温度、湿度条件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十四条 为满足特定人群消费为目的的经营场所,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或管理方规定的情况下,可遵循以下规定进行合理布局,不受本规划第十一条布局标准限制:
(一)火车站内可设置2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二)旅游景点服务区内可设置2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三)特色商业街区内可设置3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四)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内部可设置3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五)四星级及以上宾馆、酒店内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四章 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划总量、间距的限制: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在成都市范围内同期仅以此条件申领一个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一年内主动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并同时提交新办申请的。
(三)因政策扶持需要,持有许可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其控股股东及其他投资股东均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的股东是由国有、国营企业参股或控股的,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以及校园周边、青少年宫周边零售户主动配合迁址经营,因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申请变更回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
第五章 不予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又申领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十一)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的区域;
(十二)网吧、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不作为参考点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考点:
(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
(三)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
(四)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五)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因历史原因已取得许可证的烟摊、流动摊点、报刊亭等;
(七)零售点位于金牛区管辖区域外的。
第七章 经营场所条件
第十八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购买、烟草配送及开展专卖监督管理进出应不受限制,不包含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楼梯间等。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经营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且符合成都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相关要求。不包含地下室、车库、楼梯间、过道、楼道、门道、流动摊点(车、棚)、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违章建筑、危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已标示的待拆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与他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应在空间上有明确分离或隔断,在物理特性上有明确区域界限,具有清晰明确的店面形象标识。
(三)工业园区(厂房)、部队、监狱、高等院校、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封闭区域内,申请者应出具管理方同意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相关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通常是指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参照《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实地核查测距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具体业态认定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进行核定,实地核查无法认定业态的,视为其他业态。
第二十二条 本布局规划所称中小学的范围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的范围为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有权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时对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包含但不限于核实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无法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取,申请人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适用放宽情形或特殊情形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通过在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公示栏等途径公示相关数据。
(一)于每年第一个工作日对社会公示当年度控制区域普通零售点总量上限、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普通零售点总量上限、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总量上限,从公示次日起计算,三个工作日后执行。
(二)于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对社会公示现有零售户户数,以及现有零售户许可证号、经营地址信息。
(三)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对社会公示现有零售户户数、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零售户户数、拟投放数量。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由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2024年6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金牛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金牛烟专〔2024〕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的行政许可申请,仍按照《成都市金牛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金牛烟专〔2024〕3号)办理。
来源:区烟草专卖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