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这真是个魔幻的世界。
2025年9月12日1时许,王某(女,18岁)与朋友在该饭店吃夜宵,陌生男子闵某某(男,34岁)经过其身边,摸了一下王某头部,随即引发言语争执。
其间,闵某某的朋友陈某某(男,36岁)对王某进行言语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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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真是让人不可理喻。
大庭广众之下,34岁的男子竟然大摇大摆地摸陌生女子的头部。正如该女子所质疑的那样,我认识你吗?你就摸我的头。
其实不用说不认识不能摸,就是认识,摸人家头也是非常不礼貌的行为。我当年在机关工作,有位比我大的同事就喜欢摸人头顶,结果让人家讨厌,大家都不喜欢和他交往,因为这样的行为太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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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人想不到的事在后面。
两个朋友一起在外面吃夜宵,一个摸人家的头部引发人家的强烈不满,作为朋友应该是主动替人道歉,从中说和,化解矛盾。
结果,这位竟然开始辱骂女子,这还有天理吗?
真是乌龟遇到鳖亲家,物以类聚,有什么样的朋友就有什么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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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视频不完全,没有听到这人辱骂的话。
但从视频看,该女子穿着比较前卫。但这并不是可以辱骂人家的理由,因为空衣戴帽,各人所好。人家有骚的权利,但有不扰的法定义务。
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女子穿着而认为她有过错。
6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局对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陈某某处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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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8
第九十九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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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2个法条看,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调查。
这样的程序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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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女子的头部,是一种骚扰。
第五十二条 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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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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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我们来复盘一下:
男子摸人家女子头部——女子强烈抗议——男子道歉——同行的男子也帮忙道歉并从中说合。
这会不会少了一人被拘留一人被罚款的后果?
我们常说人要交好一点朋友,就是这么个道理。
2025年9月1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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