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9月12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相股份2018年审计存虚假记载,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两责任人领罚单。
决定书显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凌雯及红相股份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巫宝才存在多项违规事实。
致同所为红相股份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厦门证监局另案查明,红相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致同所对红相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合计为3,584,905.56元。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凌雯、巫宝才。
同时,致同所在红相股份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是电力变压器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致同所在红相股份原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应收账款审计底稿中记录某贸易公司疑似关联方。同时,银川卧龙向该贸易公司销售相同产品单价、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客户。
对于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销售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该贸易公司的远程访谈仅询问是否为银川卧龙的关联方,未结合工商信息针对性询问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情况。此外,致同所在对该贸易公司应收账款、年交易额执行函证时,审计底稿未见对函证地址信息进行核对的记录。
二是协同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协同销售系红相股份2017年收购银川卧龙后,利用铁路销售渠道优势,将红相股份设备销售至铁路系统中,实现协同效益。
协同业务作为银川卧龙2017年新增业务类型,当年形成较高收入且集中发生于年末,同时银川卧龙协同业务对外销售产品单价、毛利率均明显高于红相股份直接对外销售同一型号产品的单价、毛利率。某物资公司为银川卧龙协同业务第一大客户,且为当年新增客户,相关收入占协同业务收入比重达58%,但该客户并非铁路系统客户,与审计底稿记录的协同业务模式不符。
对于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销售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是修理变压器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修理变压器业务主要是银川卧龙对客户大型电力变压器进行修理,根据变压器故障情况定制相应修理方案,并根据修理内容进行收费。
致同所检查的修理变压器业务部分合同金额较大但未对具体维修内容、修理材料及价格明细等进行约定;客户某电力工程公司访谈中未提及修理变压器业务合作;客户某电气公司在自身具备修理变压器能力的情况下以较高价格将业务委托给银川卧龙。针对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此外,致同所在红相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其中包括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成本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厦门证监局表示,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张凌雯、巫宝才作为红相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致同所出具2018年年度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584,905.56元,并处以6,469,811.12元罚款;对张凌雯、巫宝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000元罚款。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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