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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凌晨,唐某(男,17岁)和吴某(男,17岁)在某海底捞门店包间内用餐后,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相互拍摄视频。
2月27日,吴某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朋友圈,该视频随即经网络快速传播,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和公众舆论。
上海黄浦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对涉案的唐某(男,17岁)和吴某(男,17岁)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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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海底捞火锅微博发布道歉声明,称将涉事门店内的餐具全部销毁换新,对整个门店深度消毒,并对事发时段到消毒这段时间内用餐的4109单客户全额退还餐费,进行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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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餐饮公司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要求唐某、吴某某及其各自父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费、清洗消毒费共计15万元,赔偿经营损失、商誉损失共计2300万元及维权开支10万元,承担上海某餐饮公司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0.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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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吴某共同故意实施向火锅内小便的行为,在清楚知晓视频公开后可能产生的网络传播效应及负面社会影响的情况下,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相应视频公开传播,主观上均有过错,构成对财产以及以侮辱方式对名誉的共同侵权。侵权行为造成涉事包间内餐具及就餐环境污染,给公众造成强烈的观感不适,涉事门店采取全店餐具换新、整店清洗消毒的处理方式,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合理费用支出属于财产侵权损失。
法院认为,针对自事发起,至涉事门店完成餐具换新、清洗消毒期间的涉事门店堂食消费者,海底捞方面予以全额退款,既是对消费者的合理补偿,也是对自身受损商誉的补救,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合理损失范畴。但十倍价款补偿与侵权行为之间欠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企业自主作出的商业决策,法院难予支持。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具有持续性,短期内仍会造成企业经营收入减少,此亦属合理损失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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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唐某、吴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综合案情,两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具备认知能力,知晓赔礼道歉的责任内容和法律意义,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并未超出其承受能力,反而能促使其充分反省,两人一起亦表示同意赔礼道歉。唐某、吴某各自父母对未成年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两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基于此,法院确定6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经济损失赔偿方面,依法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唐某及其父母,吴某某及其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分别在指定报刊上赔礼道歉;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赔偿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共计220万元(唐某、吴某某有个人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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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判决未成年人赔偿,我没有异议。
关键还是监护责任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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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这个熊孩子惹事,家长赔偿220万元的案件,要判定家长责任,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A两个熊孩子17岁。
B两个熊孩子去用餐,家长没有陪同。
C熊孩子撒尿,家长不知情。
D熊孩子发网上,家长不知情。
E事发后,没有证据证明家长扩大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让家长承担220万元责任,是否妥当呢?
2025年9月1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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