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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有研究生到律所应聘,并写了自荐信给我本人。我对名校毕业的学生,都很感兴趣。目前的专业能力,洞察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高低,并不重要。功底足够牢,脑子也不笨,随着年龄和经历的增长,这些能力自然也就养成和提高了。要求刚毕业的学生,独立处理复杂问题,他们做不到,我也不放心。
我看了看她的自荐信,总的意思是清楚的。但也从中清晰看出,她还真是个学生。因为,她在自荐信中,用了破折号。“良好的沟通能力—而这是专业律师该有的素养。”
标点符号的使用,是法律文书撰写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说的玄一点,这体现文气;说的实一点,这反映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
我用几个真实的例子,来谈一谈法律文书中不宜使用的几个标点符号。
首先是问号。
法律文书的行文,该是一个逐步推演的过程。由一个法条衔接另一个法条,这个过程中将法条与事实分别对照,得出最终的唯一结论。
行文中,不宜用问号提出问题。有些时候,律师在行文中用问号强调反问的态度,表明对办案机关做法的质疑。即便真是这种想法,也应用陈述句代替疑问句,用逗号代替问号。
比如:此前一个案子的开庭过程中,我坚持变更罪名。法官不愿意变更,对我说:“你好好看看另一个犯罪的客体是什么?”我回答道:“抱歉啊,昨天晚上看了一夜的法条,没有找到客体这个表述。”“客体这个表述没有法律依据,不是变更罪名的法律障碍。”
但如果换作问号,就不是阴阳而是吵架了。“客体是什么?”“你给我解释解释客体是什么?”“法律当中有客体这个表述吗?”
法官如果回怼:“合议庭没有责任普法。”被阴阳的就是我了。
其次是感叹号。
法律文书的行文该是心平气和、平铺直叙的,不该带有一点点的情绪。因为,情绪与整个法律体系都是相抵触的。没有任何一部法、也没有任何一个法条是为宣泄情绪而立的。也没有任何一个判决书、裁定书,该是出于情绪而写的。就像“法官即便再讨厌你,也不会在判决书里骂娘。”
有律师写辩护意见,常用感叹号,目的是强调哪句话、哪个观点的重要性。
真要强调,不该通过标点符号,而应该用完整清晰的语句。因为,用语句明确强调,意思清楚,是一种对外表达。而用感叹号强调,意思不够清晰,更像一种精神内耗。想听你的意见,就是看懂了使用感叹号的用意。不想听你的意见,就是“感叹号是啥意思?我不知道。”
比如,此前与办案机关沟通,谈到这方面的话题,他们笑着说:“我看一个律师的辩护意见,里面全是问号和感叹号,感觉他要从辩护意见里爬出来打我。”
再次是破折号。
破折号明确的使用标准、使用语境和要表达的意思,我不清楚。但多少年了,我从没有使用过破折号。
是强调,是转折,还是解释说明?能引起这些疑问,就已经证明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破折号是失败的。
清晰、明确、不生歧义,以做到让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人,就能知道明确观点和结论。这是法律文书该有的水平。
原因也很简单:中国的平均文化水平就是初中水平。法律是立给所有人的,文书是写给所有人的。我看,现在有不少律师强调被告人的阅卷权。但更深层面的问题是:如果被告人仅能识字、文化水平不高,用来审他的法律当然要让他看懂,决定他命运的判决书当然也要让他能通透理解。
所以,法律文书中不宜有可以做多种理解的表述,包括标点符号。
比如,这名学生的自荐信,可以写成:“良好的沟通能力,这是该有的专业素养。”直接用逗号表达清楚意思就行了。
最后,还有哪些标点符号不宜使用,很难穷尽。对照法条和判决书查查,他们咋用,咱就咋用。因为他们那是千锤百炼、反复打磨后形成的成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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