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1.严禁销售企业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
2.严禁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
3.严禁拼装电动自行车;
4.严禁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及充电器等,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及充电器等;
5.严禁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6.严禁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7.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8.严禁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9.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10.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楼入户;
11.严禁使用非配套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2.严禁挪用、损坏电动车充电棚消防设施、器材;
13.严格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制度,推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解回收项目建设,加强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市昌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来源:区安委办
编辑:王露洋 刘晓璇
初审:张文琦
复审:佟剑博
终审:佟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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