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完美,形式完美,
还盖了多个手印,这下没问题了吧?
“完美”的借条在手,还怕法院不支持?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情侣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详情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徐女士系同居四年多的情侣,均在酒吧工作,经济往来频繁。
原告向法院起诉,诉称2024年5月2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32000元,后被告失联,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及为实现债权的交通费200元。原告的主要证据是一张借条,借条书写规范,内容除签名、部分日期及身份证号由被告书写捺印外,借款金额、利率、收款日期均为原告填写,约定了较高利率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借条上有被告多处捺印。被告辩称借条系受胁迫出具,并未实际收到借款。
原告称借条出具于5月3日被告上班前,此时双方尚处于恋爱正常期。而被告则主张系5月4日凌晨下班回家,双方发生争吵后受胁迫而出具。
法院查明,5月4日凌晨5时40分,被告手机有一笔外卖订单,收件人却填写为原告,购买的物品包括草稿纸、中性笔和红色印泥,配送至二人原同居地址。当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分手。2024年10月31日,被告曾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公安机关未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次借贷32000元系现金交付,但双方长期习惯电子转账,原告也没有提供借条出具日期前一段时间的取款凭证。结合冲突事实、外卖订单时间与商品性质异常、被告曾报警等情节,原告未能合理解释,也未完成实际交付款项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借贷事实缺乏高度盖然性,原告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证据不足。在法院当庭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以民间借贷起诉,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1、资金交付时留痕: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出借款项时不仅要有借条,更应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可留痕方式交付出借款项。若确需现金交付,也应注意及时以书面、电子载体等形式确认对方已收到出借款项或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见证,证据如聊天记录、现金取款凭证、在场证人的证人证言等,以此避免争议的发生。
2、谨慎签署法律文件:切勿在情感纠纷、激烈冲突等情况下轻易签署任何法律文件。签字捺印前,务必看清文件内容,并想清楚签署文件将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之后再做决定。
3、受胁迫及时寻求救济:如确系受胁迫出具的法律文件,应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唐亚菲
2025年第136期之一
总第18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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