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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洋酒 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
我先生涉嫌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案件定性争议很大,最近我们在办案机关的公众号上发现案件还没有起诉到法院,就已经作为年度的成绩之一公开发布了。请问侦查机关这么早公开发文会不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审判定罪,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判定罪。
2、所述年度成绩发文仅系新闻稿,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亦不是法律文书,不在刑事诉讼中起任何作用。实践中,侦查机关提前公开发文“表功”,但最终不被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是很常见的。毕竟新闻稿与司法行为遵循不同的规范。不必为此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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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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