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江河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罗塘街道幸福社区、三水街道陈庄社区土地建设体育公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苏国土资规发(2015)2号)第1条的规定。
1. 责令泰州江河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罗塘街道幸福社区17132平方米、三水街道陈庄社区7783平方米土地;
2. 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6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812平方米)、土地上24244平方米构筑物;
3. 并对非法占用16334平方米耕地的违法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5010元;非法占用5935平方米建设用地和2646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违法行为,处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5743元。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70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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