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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给我缴社保”“缴费基数不对”“公司欠缴好久”……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很多人一遇到社保问题,第一反应是找人社局,但其实并不完全准确。比如,2019年山东省高院就曾在一起案件中明确:人社局并非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责令补缴的职责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61号判决)
这说明,投诉补缴社保,并不是随便一个部门就能全部处理的。
一、先弄明白:单位给你办社保,到底分几步?
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给职工办社保主要分三步:
单位社保登记:公司成立30日内应办理社保登记;
职工社保登记:用工30日内为员工办理参保;
社保费缴纳: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社保,员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
这三步中任何一步出问题,都会导致“社保没交”“交得少”“交得晚”。而不同环节的问题,对应的处理部门并不相同。
二、不同问题,找的部门真的不一样!
一、单位根本没办社保登记(应缴未缴)
有些公司从一开始就没开社保账户,自然也谈不上为员工缴费。
处理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84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以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同样明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整个公司都没开社保户,你应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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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办登记了,但没给你办参保(也属应缴未缴)
公司开了社保户,但没把你列入缴费名单,俗称“瞒报职工人数”。
处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瞒报职工人数属于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这时你还是应该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属于人社系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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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基数不实、或者欠缴
该报的报了,该登记的也登记了,但公司故意按最低基数缴、或者一段时间停缴。
处理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63条:明确由征收机构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
第86条:逾期不缴的,可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而这里所说的“征收机构”,在不同地区可能是税务部门,也可能是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大部分省市已由税务部门征收,但也有部分地区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社保仍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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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了这么多,劳动者投诉社保补缴到底该找谁?
你可能已经有点晕了:“我只是想补个社保,难道还要先自学一套行政分工吗?”
不必。
阿宇认为,只要是和社保补缴有关的投诉,都可以先向当地人社稽核部门投诉(一般是当地社保中心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监察大队)),人社稽核部门受理后,根据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移交至有职权办理的部门即可。
为什么?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职工投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既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出。而人社部门作为社保的行政主管单位,在接到投诉后,会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本地职责划分,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可能是税务,也可能是社保经办机构。
也就是说,你不需要搞清内部流程,举报一件事,人社系统内部可进行分工协调。这样既减轻了劳动者的投诉负担,也避免了因投诉错部门而被“踢皮球”的风险。他们受理后,会根据本地职责分工,把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部门——不管是税务还是社保经办机构。这样既省心,也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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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一下:
问题类型
表现
投诉主管单位
单位未办社保登记
公司整体未开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
未办职工参保登记
公司开户但未给你缴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社)
缴费基数不实/欠缴
缴得少、缴得晚、中途断缴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或社保中心)
记住:你不需要自己判断该找谁。只要发现问题,就先向人社稽核部门投诉,他们来分工、移交。
资料来源:
《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61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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