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成都地铁诬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定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这一判决,为这场持续两年多的纠纷画上阶段性句号。
回溯事件,2023年6月11日22时28分许,何某某在乘坐地铁时,鞋面闪光点引起罗某某、曾某某怀疑,她们用手机放大查看,双方就鞋面闪光是否为摄像头产生争执。地铁安保员介入,何某某自行脱鞋配合检查,随后安保员征得同意引导他们下车解决纠纷,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
民警检查后确认鞋子无摄像设备,罗某某、曾某某当即道歉并愿承担打车费,却遭何某某拒绝。此后,民警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先后三次向何某某道歉。第一次是纠纷发生当日,当面道歉未被接受;第二次是2024年5月30日,她们在封面新闻发布《事件情况说明》公开道歉,部分媒体予以转载;第三次则是在2025年9月8日的二审庭审中,两人起立鞠躬道歉,何某某依旧不接受。
在9月8日的二审庭审中,双方均提交了新证据。何某某提交评论截图,试图证明对方的公开道歉未获关注且形式不符;罗某某、曾某某则用道歉声明截图及媒体转载报道,证明已公开道歉。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对鞋面闪光的质疑有事实基础,当时何某某的鞋子确实存在闪光现象,且她们未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也无证据表明其使用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
纠纷发生后,两人多次道歉,行为影响与道歉程度基本相当。从法律层面分析,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不存在侵害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何某某的社会评价因该事件降低。
依据民法典,是否构成一般人格权侵害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在此案中,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因此法院未支持何某某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
目前,何某某表示难以接受该判决结果,计划继续申诉,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的维权之路争取一个满意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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