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帮助信用主体更高效、便捷地重塑信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终止公示或移除失信信息的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绝大多数信用主体在满足条件后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办法将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1年、最长3年。公示期满且主体履行义务后,可申请修复或自动停止公示。
信用修复申请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信用主体需提交履行义务证明、信用承诺书等材料,修复结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特别明确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或变相收费。同时,信用主体如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修复。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公众可登录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交意见建议。
该办法正式施行后,原《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将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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