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簪花热潮从泉州蟳埔村一路蔓延,也被海风吹到了平潭岛——仙人井的礁石上、北港村的石厝前、长江澳的风车下,头戴簪花的游客笑意盈盈,镜头里的蓝眼泪与鬓边繁花相映成趣,也为平潭增添了几分古风韵味,成了平潭国际旅游岛一道亮丽的“人文风景”。可谁能想到,蓝精灵摄影工作室(化名)的宣传广告招牌,竟牵出一场肖像权纠纷?还牵出了几个“同框人”?这也给商家们提了个醒,广告宣传要谨慎,美景入镜虽好,侵权风险可不能忘。
陌生的旅游城市,熟悉的照片
2025年5月,来自广东的00后姑娘小梅来到平潭旅游,当其与朋友来到长江澳景区游玩时,朋友的一句玩笑话“小梅,你是不是有走散的双胞胎姐妹呀,这个广告牌的照片跟你好像”引起了小梅的注意!她的朋友万万没想到,这个照片就是小梅,同框的还有小梅的两个闺蜜,小梅一眼便认出了,这个照片是自己前几年跟闺蜜去泉州旅游拍的簪花照片。当时本着分享生活的初衷在小红书、抖音上发布了自己的旅行美照,却莫名其妙被人拿来当广告招牌了!要不是今天正好被她遇到,也不知道自己的照片要被挂多久!
“这也太不尊重人了吧!”小梅越想越生气,第一时间对广告招牌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通过广告牌上的二维码添加工作室工作人员确认侵权商家。一直都是“行动派”的小梅,说干就干,趁着还在平潭旅游,顺带把官司给“打”了!
旅游维权不耽搁,加享“司法服务”套餐
“您好,我照片被人用了,我要起诉。可我是跟朋友来旅游的,马上就要离开平潭了,我该怎么办?”考虑到后面行程安排,小梅开始担忧自己的维权成本。“总不能时间、精力都耗在这吧,要是回家了到时候开庭还要跑一趟?”得知小梅的顾虑,平潭法院立案同志通过拍摄视频方式为小梅提供了“保姆式”网上立案操作指引,从身份认证、需要准备的材料、诉讼须知等,让小梅在指尖上轻松完成了立案。对于后期开庭的担忧,立案人员也贴心指导小梅完成线上系统的身份认证,后期可以申请线上开庭实现“维权不出门”。
牵出“同框人”,法院巧调化解连环忧
立案、送达、添加微信、建群、调解,一顿操作下来小梅惊呆了。“都说现在法院案件太多,我以为跨域诉讼肯定是个麻烦的事,我这种小案件应该没人管,可法官您的一番操作让我感受到被尊重、被重视!”小梅说道。“法官,合照上我的两个朋友也被侵权了,她们也能像我一样起诉吗?”
“不用起诉,一起调吧!咱们不把时间精力耗在诉讼上!”法官说道。
“听您的!调解金额法官我听您的,我朋友的思想工作我来做!”小梅二话不说,联系朋友进行身份确认等一番操作。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规定的除外”“你们未经小梅授权使用小梅照片用于你们摄影工作室的宣传,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蓝精灵摄影工作室的负责人林琳(化名)懊恼不已。“我们这都是吃了没有法律意识的亏!法官,我们也不想把时间精力耗在诉讼,请帮我们调解吧!”
就这样,从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到合理使用的范围情形、到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学会如何“避坑”,这场案件调解,不知不觉间变成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堂。很快,双方就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达成了一致意见。不仅如此,牵出了“同框人”,林琳内心的担忧也“扫除”了,不用担心哪天又被起诉了。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见的肖像权侵权的情形?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肖像权侵权情形有如下几种情形:
1.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照片:未经许可在广告宣传、社交媒体等使用他人肖像,常见的如当红明星莫名“被代言”,未经明星同意将其肖像被使用在商业广告、产品包装、宣传海报等;
2.恶意篡改、扭曲、丑化肖像:未经本人同意,通过技术手段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扭曲或不当修改,损害他人形象与尊严;
3.假冒或盗用他人肖像:利用他人身份肖像进行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活动,或冒用他人肖像进行诈骗、社交欺骗等行为;
4.侵犯他人摄影作品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伴随着肖像权侵权:如使用他人拍摄的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或涉及到侵害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如偷拍他人的私人活动并公之于众,或涉及到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当然,肖像权侵权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几种方式。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树立肖像权意识,维护自己与他人的尊严和权利。
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侵害肖像权的方式各种各样,侵害肖像权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或涉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
1.在民事责任方面。侵害他人肖像权,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上述责任方式根据实际侵权情况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2.在行政责任方面。对于那些侵害肖像权情节较为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予罚款、拘留等。如偷窥、偷怕、散布他人隐私的,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同时存在公然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况,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3.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侵权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恶意使用他人肖像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可能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利用“AI换脸”冒充他人身份实施诈骗行为,或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
肖像权被侵害应如何进行维权?
首先,当发现肖像权被侵害时,可通过拍照、录像、录屏、公证取证等方式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其次,可以联系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再次,对于在网络平台等传播的侵权行为,可以联系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平台等要求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最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肖像权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权,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我们的法律既为权利保护划定了明确边界,也为合理使用留有余地。作为公民,务必树立法治意识,以法律为准则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在保护与尊重中守护每个人的肖像尊严,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供稿:高巧萍、陈云玲
编辑:王梦露
校对:蔡秋梅
审核:郭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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