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药人
上海市监局对江西某药企因其市场营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向医生支付好处费,使得医生开具其推广药品处方,被处以165万元罚款。
上海市监局上个月也处罚了一起微信支付医生好处费的案件:
2024年7月3日,上海市普陀区市监局经市局指定管辖,对当事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在药品经销过程中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立案调查。在违法行为线索核实及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药品批发经营活动,向上海地区销售药品保妇康凝胶,并负责该药品在上海地区的市场推广事宜。当事人从药品生产企业处购入保妇康凝胶,再将其加价销售给上海地区的医药流通公司,后由各医药流通公司将保妇康凝胶配送销售至上海各医院,由医院对患者进行销售。
为了提升保妇康凝胶的销量,当事人在经销保妇康凝胶期间,由其市场营销工作人员魏某出面,找到采购保妇康凝胶的部分医院的妇科医生,请上述医生能在日常接诊中多开具保妇康凝胶的处方,并约定向上述医生支付相应好处费。
经统计,2020年8月至2024年1月,当事人由其工作人员魏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相关妇科医生支付好处费,共计金额129776元。案发期间,上述医生开具保妇康凝胶处方数量共计13796盒。但由于难以区分计算当事人因支付好处费而使医生多开具保妇康凝胶,从而导致涉案药品销量增加的具体数量,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药品购销合同及购销发票复印件、相关医院药品采购及处方数量统计、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复印件、涉案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给付好处费总额较大等因素,决定在法定幅度内按照一般裁量予以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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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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