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役是历朝历代统治者无偿征调民众从事劳务活动的统称,加之其带给民众的负担并不亚于田税,所以不少学者也将其称为“力役”或“人力税”。那么明朝是如何划分以及征派徭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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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最初将徭役分为“里甲”和“杂泛”两大类。
里甲是将民户按一百一十户组织起来,分为十组。每组十年出役一次,主要负责田税征收(含运输)、朝廷政令的推行、配合官府捕盗等治安事务、里甲管理和处治(非盗抢杀等纠纷)。
里甲之外的徭役统称杂泛。到了正统朝,朝廷又将杂泛中的经常性事务抽取出来归为“均徭”。其目的是细化并落实洪武朝初的徭役派发规则,“各府州县官凡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
将相关徭役以户拥田产数划定并造册,“富户多派、贫户轻征”以防地方过度役使民力,如“有田租五十石者养马一匹、养夫一名;田租一百石者养马二匹、养夫二人”。至此明朝徭役正式分为里甲、均徭、杂泛三大类。
虽然洪武十年和十一年,太祖朱元璋分别下诏要求免除“见任官”和“内外官致仕还乡者”的徭役,但优免政策不仅很快就从“悉免其徭役”缩小到“只免杂泛”,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也未得到落实。
景泰帝即位之初,昌平生员马孝祖建议优免致仕官员徭役,礼部尚书胡濙回复“无例难允”。景泰三年,户科给事中白莹称在京官员仍被派发杂役,“今闻各处将京官之家,编作水马驿站等役,请申明旧章一概优免”,但其奏请朝廷未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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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将优免政策落实的是明孝宗,他不仅下诏要求“见任及以礼致仕官员照例优免杂泛差徭”,还将这一优免政策扩大到拥有功名的士子阶层。只是政策被落实后,就有聪明人开始钻空子了。
因为“均徭”是依照田产数划定派征,只要“降低”自家的田产数额就可以减轻被派征的均徭。于是乎“诡寄”应时而生,即将自己的田产托寄在官绅名下,从而降低自家账面田产(租)数,进而降低被派征的徭役。
这里多说一点,很多朋友觉得能提供“诡寄”逃徭役的都是有权有势的官绅。实际上在明朝,灶户也是“支持”诡寄的重要群体。
因为顾虑灶户煮盐工作太繁重(怕他们逃户影响盐务),所以明廷给予灶户一定程度的徭役优免,每户每丁免25亩对应的徭役。一个灶户家庭如果有四丁就是100亩的“白嫖”额度,嘉靖末期浙江巡抚庞尚鹏就专门奏报过灶户的“诡寄”行为。
惟于灶户尚有诡寄冒滥之弊,臣巡历所至,士民举蹙额而相告,皆曰灶户自优免外,应与民一体当差。然有司官又以其借口办课为词,止将银差量派,全无力差。甚至所免之数,反倍蓰于所纳盐斤,故奸民避重就轻者,往往寄灶户名下,致使民差愈重,殊为不均。
《皇明经世文编卷三百五十七》
除此之外,还有诡寄于绝户、女户(明廷优免这部分民户的徭役),甚至是捏造的假户名下,“惟是民间诡寄田产今皆不寄于宦家,而专寄于绝户、女户及诡名花户之下” -- 《(孔居正)复宋阳山抚院》。
由于难以督察,也难以杜绝这种行为。明廷就换了个方法打击诡寄,给官绅划定优免上限,即嘉靖二十年出台的《优免则例》。
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 … 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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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超出优免数额的要照常派征徭役,而且“免”也不是照额全免。从嘉靖朝开始,各地陆续将部分徭役折银、折粮处理(从正统朝官员就开始规模性地雇人替自己服徭役)。朝廷就在这个基础上,只给予优免一定的“优惠”。
例如万历朝徽州府规定,“有免员役”每丁纳银0.0121两、摊入田租的徭役每石折银0.0605两;“无免人户”每丁纳银0.0717两、摊入田租的徭役每石折银0.3585两。简单计算可知,一品大员优免的徭役最多优免(折银):
(0.0717 – 0.0121)×30 + (0.3585 – 0.0605) ×30 = 10.728(两)
至于说官员通过权力超规格优免,肯定有,但不仅少(权势必须到一定程度才行)也难长时间滥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徐阶了,做首辅时名下寄田数万亩,致仕后在海瑞的严逼下退卖了一万亩,其余诡寄也各回本家,“中间亲友所寄,自阶罢官,各见失势不足凭依,又因官司概派,均徭加征贴役,有害无利,俱已收去”。
朝廷打击“诡寄”,又促生出新的逃役方法“花分”。
因弃地逃户(流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明朝中期开始各地陆续针对寡田者推出了优免政策,比如田产不足二十亩的民户不再被派征“均瑶”等等。这类政策一出,自然也有钻空子的人。
前抚意欲优恤细户,凡民田十亩二十亩以下不得编佥,然花分之弊正在愈柝愈细耳。既开之以隙,而奸民遂薮匿其中、百亩之家分为五户十户、而一区隐百亩之田矣。如是者十,而一区隐千亩之田矣,如是者百、而槩县隐万亩之田矣 ……
《皇明经世文编·卷五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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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产多者为了逃役、减役,就冒用逃户、乃至伪造出假户,分摊名下田产。例如万历朝的吴县知县刘时俊,就查办过一户幻化出几十户的案子。由于不易核实查处,明廷和地方官府采用了一种笨办法“锢田法”,即以各户历史登记的最高田产数为准。
此法非但不能规模性解决花分行为,还导致一些民户反被加重征派徭役(比如家道中衰的)。问题没被解决,还催生出新矛盾,这让明末的徭役折银征收愈发艰难。
所以明朝(尤其是明末)的逃避徭役并不是简单的权力滥用问题,而是税制落后的问题,这也是清朝会演化出“摊丁入亩”的原因。
编者附:
虽常规认为土地兼并是王朝衰亡的主因之一,但不少明史学者并不认为它是明朝财政困顿乃至灭亡的原因。比如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税收》一书中就有种观点,明朝的问题不是土地兼并太厉害,而是兼并的“不够”。
黄仁宇认为明朝的应税田亩过于碎片化地分散在大量自耕农、小地主手中,导致税赋难以征收,过程繁琐隐形成本高(主要是运输以及各种逃税逃役),更难以提高税率,远不如大地主管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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