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邮政浦城分公司违规拒收合法邮品及滥用职权的投诉
致:国务院督查 国家邮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信访局
投诉对象: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浦城县分公司(负责人:夏崇浦)
一、投诉事由
本人于近期在浦城县邮政支局网点使用从邮政官方渠道购买的2015版9元"五福临门"挂号信封(含邮资)邮寄挂号信时,遭工作人员以"该信封系假冒产品"为由拒绝收寄。工作人员仅出示内部微信群通知作为依据,拒绝提供任何书面鉴定文件、公告或法律依据,且态度强硬,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邮政企业的"内部通知"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其作为商品出售方必须承担产品责任。若其主张假冒,则需证明消费者存在主观恶意(如伪造、倒卖),否则即属违法拒收。
二、事实依据
1. 商品来源合法:
该信封系本人从邮政正规渠道(邮局柜台/授权网点)购买,属邮政集团官方发行的邮资信封,购买时未获任何使用限制提示。
2. 拒收理由无据且程序严重失当:
- 邮政工作人员仅口头宣称信封"假冒",未出示第三方检测报告、真伪对比说明或上级正式书面盖章文件;
- 所谓"内部微信群通知"不具法律效力,且未向公众公示,其拒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的双重侵害;
- 邮政若主张信封为假冒,则必须出示真品进行比对,并提交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全国统一印制的邮资凭证的真伪判定,事关国家邮政信誉与消费者权益,理应由国家邮政管理局统一核查并发布权威公告。浦城县分公司作为县级企业,无权擅自对此类全国性邮资凭证的真伪做出最终判定,其行为属越权行事。
- 对比事实证明浦城邮政行为属个别违法:在浦城邮政拒收后,本人于2025年8月19日在浙江省江山市江东邮局,使用完全相同的“五福临门”挂号邮资封,成功向浦城县消费者委员会邮寄了一封投诉信(邮件单号:XA61929269533)。此举证明该邮资封在其他地区邮政系统内可正常流通使用,浦城邮政的拒收行为是其单一的、地方的违规行为,进一步凸显其操作的任意性与违法性。
- 此前同款信封多次使用均无障碍,本次拒收属垄断国企单方随意“一刀切”。
3. 责任转嫁消费者:
邮政作为信封发行方,若产品存在假冒问题,应追溯生产、流通环节责任,而非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应担责。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 财产损害事实明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邮政拒收其自售邮品,导致申请人遭受以下财产损失:
邮品价值损失:9元邮资信封作废(购买价),现还有20个,价值180元;
衍生经济损失:往返邮局交通费、误工费、重新购买邮品费用等。
三、邮政企业作为监管者与经营者的双重失职
中国邮政浦城分公司同时行使邮政普遍服务经营者与邮政市场秩序监管者的双重职能,但其行为已严重违背法定责任:
1. 监管者身份失职:
依据《邮政法》第4条、第6条、第15条,邮政企业负有打击假冒邮品、维护用邮安全的法定监管责任;
1.1、《邮政法》第十五条(普遍服务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
→ 适用本案:
挂号信属于法定"信件"范畴,邮政企业以"信封假冒"为由拒收,属于擅自限制普遍服务业务,且未获得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1.2、未履行服务质量管理责任(《邮政法》第6条):
- 销售环节:疑似允许假冒邮品流入柜台;
- 收寄环节:以"内部通知"替代真伪核验程序,推诿服务责任。
1.3、转嫁内部管理漏洞:
作为邮资信封的发行方,发现商品问题时应追溯生产责任并补偿消费者,而非拒收转嫁损失。
本案中,其声称"信封系假冒"却不追溯生产源头、不立案调查、不公示预警信息,放任假冒产品通过邮政渠道流通,属典型行政不作为;
2. 经营者身份违法:
作为商品出售方,其拒收已售邮品且不提供补偿方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关于"经营者承担商品瑕疵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 双重身份冲突下的权力滥用:
其以"内部通知"代替法定行政程序(真伪鉴定、公示、听证),本质是利用监管权力为自身经营免责,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4、责任倒置的荒谬性:
"若邮政声称自售商品为假货,则其既是假冒行为的受害者(经营者身份),又是未履行打假职责的失职者(监管者身份)。无论何种身份,损失均不应由无过错的消费者承担。"
5、系统性失职证据:
假冒信封能通过邮政柜台销售,证明其内部质量管控和监管体系崩溃,邮政需为此承担全部管理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
四、邮政公司及负责人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2022《反垄断法》第22条):
作为唯一法定邮政普遍服务提供者,浦城邮政利用垄断地位,无理由拒收合法邮品,剥夺消费者选择权。
2. 行政不作为与程序违法:
- 负责人夏崇浦未履行管理职责,纵容网点以非正规方式执行"规定";
- 拒不出具书面决定,违反《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的要求。
3.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违反《消法》第8、10条):
未事先公示邮品作废信息,未提供真伪鉴别服务,强制消费者承担非过错责任。
五、诉求
1. 责令浦城邮政分公司立即停止拒收合法邮品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因拒收导致的损失(如邮品购买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按《消法》第五十五条承担惩罚性赔偿。
邮政若主张信封"假冒",则其既是伪劣商品销售者(违约),又是市场监管失职者(侵权),无论从何种身份出发,均必须依据第十一条对消费者损失全额赔偿。
2. 要求邮政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阐明该批次信封的真伪鉴定依据及政策依据;并要求其出示真品进行对比,或提交由国家邮政管理局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权威鉴定。
3. 若信封确属假冒,邮政须公告回收方案:按市场价回购消费者持有邮品或设定过渡期消化存量;并提请国家邮政管理局彻查假冒邮资信封流入邮政销售渠道的源头,追究相关责任人渎职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整改措施。
4. 对夏崇浦及涉事网点追责问责,查处其滥用职权、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
5. 建立邮品真伪争议第三方鉴定机制,从制度上杜绝邮政企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体制性矛盾,禁止其单方拒收自售商品。
法律依据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10、11、40、52、55条;
2. 《反垄断法》第22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邮政法》第6、15条;
4.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条(说明理由义务);
5.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第4.1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业务)。
垄断企业更应带头守法!邮政服务关乎民生公信,绝非"口头通知"可随意剥夺公民合法用邮权利。恳请贵部门彻查浦城邮政的违规行为,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附件:
1. 本邮寄信封即涉事挂号信封实物;
2. 在浙江省江山市成功交寄的邮件单号(XA61929269533)截图或凭证,证明浦城邮政行为属个别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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