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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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因超期或其他理由),或法院内部监督未启动,当事人还可寻求 “检察监督”—— 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那么,如何通过申请检察监督进行救济?
(一)检察监督的适用条件与期限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超期再审案件申请检察监督需满足以下核心要求:
1.适用场景:当事人需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即 “先向法院申请,后向检察院监督”),仅在以下情形下可直接申请检察监督:
-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如超过三个月未审查);
- 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仍存在错误。
2.期限要求:《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需在 “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这一期限同样为 “不变期间”,但相较于再审的 “六个月”,给予了当事人更长的救济窗口。
3.超期再审的特殊受理情形:
《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检察院应当受理。
这意味着,若当事人超期申请再审是因 “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如重病、不可抗力、证据被对方隐匿导致滞后发现),即便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检察院仍需受理其监督申请;若超期是因主观疏忽,则检察院可能不予受理。
(二)检察监督的核心流程
超期再审案件申请检察监督的实务流程通常为:
1.提交材料: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附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原裁判文书、证据材料等;
2.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对材料进行审查(通常为 3 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重点判断原裁判是否存在错误、超期再审是否因 “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
3.监督方式:若审查认为原裁判存在错误,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 “抗诉”(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或 “检察建议”(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法院收到抗诉后需裁定再审,收到检察建议后需在三个月内审查并回复。
(三)实务提示:哪些 “超期原因” 会被检察院认可?
检察院对 “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 的认定较为严格,实践中常见的认可情形包括:
1.客观障碍:当事人因突发重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在六个月内无法申请再审;
2.证据被隐匿:关键证据被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隐匿,判决生效后才通过调查、信访等途径获取;
3.法律文书送达问题:法院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生效裁判文书,导致当事人不知晓判决生效时间,错过再审期限。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原因(如医院病历、灾害证明、证据获取过程的记录),单纯的 “忘记”“不知道期限” 等主观理由,难以被检察院认可。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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