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网友在微信公众平台后台
举报一辆车牌号为陕J3***57的大客车
强行超车
险些与其车辆相撞
接到举报后,辖区民警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经核查,民警确认群众举报属实,锁定了涉事车辆和驾驶人,通知其到大队接受处理,现场对驾驶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并进行了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延安交警提示
在允许借道超车的路段
要在确保对向无来车
并与前方、后方车辆
保持有足够安全距离
确认安全后
才能实施超车
来源:富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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