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韩某与董某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约定,韩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其长子韩小某名下,任何人无权干涉长子对该房屋的处分,该房产暂未办理房产证。后韩某与李某再婚,2025年,董某发现韩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转给李某,李某手持该《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签订新的售房协议,并要求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与董某对该房屋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变。本案中,韩某未经韩小某同意擅自转让房屋,且违反韩某与董某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致使韩小某从其母亲董某处获得财产的权益落空。董某作为韩小某法定代理人,为维护韩小某权益要求撤销韩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售房协议。经法院调解,被告韩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新售房协议解除。
法官说法:夏邑县人民法院济阳法庭庭长金景利认为,离婚协议或同居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一方反悔,对约定财产擅自处分的情况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由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互交织,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权益成为法律适用的棘手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尊重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财产分割方式,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序良俗,在依法保障男女双方财产权益的同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无特殊情况应当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任何一方不应任意处分。但是,遇有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撤销:一是法院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情形的;二是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另一方同意的。
来源:商丘日报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