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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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往来中,公司作为采购方,有时会遭遇供应商欺诈的情况,这不仅损害公司经济利益,还扰乱市场秩序。
那么,当此类情况发生,公司能否像普通消费者那样要求欺诈方给予三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贾某诉北京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主体,其行为能力应依据营业执照确定,即从事营业执照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生活消费需要,故公司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公司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是:燚坤星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和支付三倍赔偿金及违约金。
一、关于燚坤星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贾本夯退货退款。
对于圈椅2套,一审法院因材质与约定不符判令退回,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不持异议。燚坤星公司要求就其他涉案货物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燚坤星公司上诉主张涉案货物存在开裂、变形、褪色、铁钉修补等质量问题,燚坤星公司称在送货三、四个月后即发现上述质量问题,但燚坤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在本案起诉前向贾本夯提出过质量异议,其一直使用涉案货物。根据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无法确定鉴定标的物出厂时的含水率,无法确定鉴定标的物开裂的具体原因,同时指出鉴定标的物使用环境干燥、湿度过低。故燚坤星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他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上述情况,现并无证据证明贾本夯存在致使燚坤星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行为,燚坤星公司要求法定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关于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燚坤星公司能否要求贾本夯支付三倍赔偿金及违约金。
关于燚坤星公司主张的三倍赔偿金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案与贾本夯签订买卖合同的相对人系燚坤星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燚坤星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主体其行为能力应依据营业执照确定,即从事营业执照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燚坤星公司不存在生活消费需要。
故一审法院认为燚坤星公司购买涉案家具的目的系生产经营所需,而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对燚坤星公司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处理正确。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在采购过程中遭遇欺诈,通常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但仍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欺诈方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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