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有近千万老人办理退休,由于他们参加工作时的退休制度和现在不一样。确实也有老人迷惑,现在的职工退休工龄是按照周年计算呢还是虚年计算?如果相差一年工龄的话,养老金会不会少很多呢?
工龄制度是何时出现的?
工龄制度的正式出现和规范,全国性的文件是从新中国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确定的。正常情况下的退休是: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女工人和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
毕竟当时刚建国,很多地区解放时间也不久。所以,本企业工龄的要求也是符合当时实际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明确规定工龄是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要以进入本企业的开工作时间开始计算。而且还特别提到了: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本企业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通过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工龄的计算实际上是具体到日的。也就是说,当时如果我们的工作年限是必须是天对天。比如说1945年8月1日参加工作,到1950年7月31日才算工龄满5年,如果缺了一天就不能算一整年。
后来在1957年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人们的退休年龄明确为“周岁”,而不再使用“岁”的表述。
一直到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人们的退休年龄制度都确定为周岁,而工龄的要求都是满整年。
职工的退休费待遇是根据连续工龄相挂钩的。1978年的退休规定中,要求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才能退休。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满15年不满20年和工龄满20年以上,分别增加领取本人基本工资的60%、70%和75%。这种工龄如果是跨越一天达到条件,那就有会由5%的基本工资待遇提。
所以说,早些年的职工工龄计算基本上都是按周年来确定的。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以后的情况。
1991年国务院开始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中明确了,企业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1999年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应缴纳的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费。
2011年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所以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以后,社保缴纳都是按月计算了。只要建立一天劳动关系,就应当缴纳一月社保,试用期内也应当缴纳社保。特别是工伤保险,只要缴纳了就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就不能享受。
我们的退休养老金公式都是按月计算的,每个月基础养老金计算都会多出0.0833年,个人账户会按照缴费基数的8%多积累一个月,一般也能增加几百元。
按照养老金计算公式,全国山东、河北、河南这样的普通省份,差一年养老保险缴费养老金最低也会少领取50~80元。缴费档次高的话甚至会相差几百元。
虚年类似的情况。
养老金计算方面确实不存在周年还是虚年的情况了。但是在视同缴费年限确定的时候,从参加工作当月开始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这一部分是虚的,当月参加就按一整月计算。
在每年退休养老金调整的时候,全国每年都有专门的安检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具体标准各省份虽有不同,但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会增加一定额度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不满一年的,多数情况下会按一年计算。这一部分就体现出虚年来的作用。
所以说,目前的养老金是按缴费年限来计算,基本上不用周年或者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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