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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获的化妆品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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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一起水客走私化妆品案,因为找不到真实成交价格,缉私部门委托了广东某海关技术中心,该中心对涉案货物做出“市场批发价”,价格出奇高。《价格鉴定意见书》所附的资质证明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鉴定范围没有包括“价格鉴定”。但海关据此市场批发价倒扣得出“计税价格”进而计算偷逃税额。请问像这种没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作出的价格鉴定有法律效力吗?
走私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时,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可以国内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等单位出具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为基础,扣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确定。其中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出具国内市场批发价格鉴定意见的单位必须具备“价格鉴定资质”,这是强制性规定。
2、所述海关技术中心违反《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此《价格鉴定意见书》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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