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廊坊中院(2022)10民终164号判决
裁判要旨:
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了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承包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绝兑付,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同等数额的工程款。
和铭律师分析:
商业汇票是一种支付工具,到期后实际兑付或者承包人将汇票背书转让,视为发包人支付了工程款,反之,汇票被拒绝兑付,承包人可以根据票据关系行使追索权,也可以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即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两种路径的区别:一是管辖问题,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票据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二是优先受偿权问题,按照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按照票据纠纷起诉,汇票金额款项是普通债权。
某咨询称:承包人按照票据纠纷路径起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建设工程被拍卖,承包人的债权是普通债权,债权得不到有效清偿,问能否再以施工合同纠纷路径起诉?我的解答是承包人享有选择权,选择了票据纠纷路径,法院已经判决,问题得到解决,不能再按照施工合同纠纷路径起诉。(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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